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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景区门票(云南旅游景区门票一览表)

景区经营项目的计税问题



重庆国税引用总局的意见依照,可能是旧文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确实是这样描述的,但现在是增值税,规则不一定就是按旧方式处理的。


财税〔2016〕140号直接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那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了,于纳税人也是有利的。但这儿只是列举的几项,比如娱乐业的本身就没有考虑进来,仍宜按照独立核算的方式分别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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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


关于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景区经营单位向景区车辆通行线路承包单位收取的线路管理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经营权”征收增值税。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山东国税


景区门票适用征税范围问题


部分地市反映,景区门票适用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征税范围界定问题,有关政策指引如下:


(一)根据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试点纳税人取得景区门票收入中,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游艺等,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小编说:景区门票不属于旅游服务性质,因此认为属于文化服务,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同时规定如果是含有园内其他服务的,则需要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福建国税


一般纳税人在景区等游览场所内提供的游船、脚踏车、观光车、缆车、云霄飞车服务等适用什么税目?


答:一般纳税人在景区等游览场所内提供的游船、脚踏车、观光车、缆车服务、云霄飞车等(不含娱乐服务列举项目)适用文化体育服务税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小编说:解释得有利纳税人,财税〔2016〕140号文件对此明确: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文化体育服务中,一般纳税人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湖北国税


对景区门票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对景区提供的观光电梯、索道运输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门票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提供索道、观光电梯、观光车等项目取得的收入,统一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特殊行业(如医院、景区)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新疆国税


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并收取门票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文化服务”注释的规定,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厦门国税


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如何征税?


答:景区经营单位向景区车辆通行线路承包单位收取的线路管理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经营权”征收增值税。


小编说:认为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征税。


云南国税


一、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征收问题


部分州市局反映第一批营改增中按旅游业未改征增值税的景区内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应按旅游业还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答: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混合销售,以文化体育服务(提供浏览场所)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运送旅客的,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小编说: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属于文化体育,未区分是不是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前提条件。


旅行社与旅游景点合作的过程中,旅行景点向旅行社的返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发票如何开具?


答:旅行社取得景点的返利,由旅行社视同提供旅游服务按6%税率向景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景点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销售门票实际收取的价款低于门票票面价格的,价差部分视为返利,参照前述内容处理。


小编说:旅行社销售景点门票或带团到景点,景点给的返利,旅行社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景点。但货物下国税发〔2004〕136号


[1]规定返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是不是有一些可能的冲突,当然小编认为在营改增的政策在未限制之时,不宜直接套用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来分析营改增的处理适用。但返利如何开具发票,小编认为开具旅游服务有点勉强,确实没有一个非常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原来返利下大家认为可以开具促销费之类的普通发票。


对于批发销售门票视为返利,小编认为不是很恰当,直接处理为折扣销售是不是更直接一些。


重庆国税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回复:经总局最新答复,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提供“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市局营改增专栏政策指引第4期问题8回复按以上规定执行。


安徽国税


旅游景区门票收入,有的要与当地街道、村镇分成,街道、村镇向旅游景区收取的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街道、村镇向景区收取的费用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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