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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内容(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规划标准规定的通知)

粤财采决〔2021〕15号


  投诉人:佛山市鼎昊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被投诉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采购人:广东省肇庆监狱(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城北街道汶塘路1号


  投诉人佛山市鼎昊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就“广东省肇庆监狱警察职工餐厅蔬菜、鲜肉等食品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809-2141SHG3B801)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投诉人于2021年9月28日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恢复投诉人正常投标资格,并公平处理该次事件。


  投诉人诉称:1.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提供本项目所属行业范围要求,代理机构以投诉人不符合“批发业”中小企业要求进行废标处理。事实上投诉人满足招标文件范围要求的中小企业标准,代理机构在跳出招标文件的信息外,强加范围,界定行业范围。2.质疑回复中,代理机构答复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批发业,投诉人属于服务业”。此行为没有实质文件支撑,而是以评标委员会口头认定,是否故意排除额外竞争力。


  采购人答复称:一是其于8月3日对采购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未发现违法违规内容,确认采购文件后委托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二是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评审专家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标准进行现场讨论,认为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批发业,评审专家根据批发业标准对投标人进行中小企业划分,认为3家投标人(包括投诉人在内)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其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营业收入不符,并结合投标文件提供的同类项目业绩发票内容,评审委员会组长认为需现场致电前述投标人进行确认,其中投诉人未进行答复与确认,评审专家一致认为投诉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三是由于项目存在质疑,至今尚未与第一中标候选人鸿丰饮食签订采购合同。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一是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不是服务业。二是依据招标文件第30页“说明: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批发业行业小型企业不符,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0条“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规定,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组长通过录音电话通知投诉人初审结果。综上,评标委员会按照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广东省肇庆监狱警察职工餐厅蔬菜、鲜肉等食品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809-2141SHG3B801,预算金额220万元),采购人为广东省肇庆监狱,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1年8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24日开标和评标、8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目前,本项目采购合同未签订。


  2021年11月4日,被投诉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废标公告,公告载明废标原因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规定不相符,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经核,招标文件未见标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行业的内容。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属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已废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报告据此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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