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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预收物业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12月份向业主收取2019年度的物业费,请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何时确认?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跨年度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在收取款项时如果没有向业主开具发票,应在2019年度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增值税收入,如果在收取款项时就向业主开具了发票,应在2018年12月确认增值税收入;你公司应在2019年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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