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第八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6号公告)


结转土地成本时土地增值税怎样处理


答:1、清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可以调减纳税所得,会计与税务分别处理,会计按配比原则确认税费;


2、税收上以“实际”发生作为扣除的前提,实际缴纳时可以纳税调整。


按细则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从描述看,此收入并未限制为“预售收入”,而是竣工前的所有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文件的规定:


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应按分期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占该成片受让土地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成本”)。


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