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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


问题内容: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按每家企业对于比例的分配所得合并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是无论被投是亏损还是盈利,都是合并的总额),还是直接汇总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比方,投资了2家合伙企业A企业亏损100万,占50%,所得是-50万,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B企业盈利50万,占20%,所得10万,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假如无调增调减项,且有综合所得收入。那年度汇算,是按照-50万 10万=-40万确认合并收入,此时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是无需缴纳个税的。还是按A的应纳税所得0元 B的应纳税所额10万=10万,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归根到底,投资人投资多处企业对应比例分配取得的(实际也不一定分配了),亏损是否能合并计算的问题?


2、假若每年亏损不能合并计算,那最终投资的一家企业清算了,那投资的亏损是否能列入,合并计算呢?否则,实际最终整体投资是有损失的,结果却交了个税?那不是这个不合理吗,因为实际并未取得所得。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无论是已分配的还是对于留存在企业的利润)都要按年度计算缴纳个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2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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