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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201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十二五”期间,全区各级地税部门累计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亿元。


为顺应深化广西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区将依法保留、适宜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征收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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