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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


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晋农经发〔2020〕3号








明确发展目标








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财政项目扶持。统筹整合资金,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机旱作农业示范片、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将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安排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供销社等负责)




(十四)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创新开发“惠农合作社贷”,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由山西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可按照省财政厅年度贴息政策享受部分利息补贴。对于国家、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可根据具体经营情况调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积极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简化审批流程,灵活确定贷款期限。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负责)




(十五)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的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等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等负责)




(十六)加强人才培育引进。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每年培训10000人以上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合作社骨干成员。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参加农业经理人培训。鼓励支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各类返乡下乡人才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涉农院校为农民合作社培养专业人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加强指导服务




(十七)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工作,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制定扶持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发挥好省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农业农村(农经)部门牵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不下指标、不定任务、不纳入绩效考核。(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十八)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从农经管理人员、大学生村官、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中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到2020年底每个乡镇原则上有1-2名专职或兼职辅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辅导员要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工作原则,采取定期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规范发展等给予指导。市、县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要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围绕农民合作社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开展调研,推动修正《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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