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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22年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20摘录)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2-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情况概述


2022年4月14日,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崇达技术”)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79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崇达”)、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崇达”)、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崇达”)、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崇达”)、大连崇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子”)、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诺威”),预计在2022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96,000万元。授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理、保函、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授信业务,具体以与银行签署的合同为准。非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使用有效期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5年内,其他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有效期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金额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统计


公司及各子公司2022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授信总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币种将视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相关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进行具体洽谈、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2-025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4月14日,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崇达技术”)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同意公司拟在2022年度为子公司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崇达”)、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崇达”)、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崇达”)、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崇达”)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


本次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承兑汇票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本次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本次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上述审批额度内发生的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二、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


注:深圳崇达和江门崇达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中分别含有2000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的担保,美元金额已按照截止2022年3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换算。


三、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9年08月27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业区新玉路3栋、横岗下工业区第一排5号厂房一楼、四楼、4号厂房一楼


3、法定代表人:姜雪飞


4、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元


5、经营范围:双面电路板、多层电路板、多层柔性电路板、HDI电路板、多层刚柔结合型电路板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双面电路板、多层电路板、多层柔性电路板、HDI电路板、多层刚柔结合型电路板的生产(限新桥横岗下工业区新玉路3栋);线路板钻孔加工(限新桥横岗下工业区第一排5号厂房一楼、四楼、4号厂房一楼)。


6、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备注:深圳崇达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54.84%。


8、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无外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0年07月09日


2、注册地址:江门市高新区连海路363号


3、法定代表人:姜雪飞


4、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亿元


5、经营范围:双面线路板、多层线路板、柔性线路板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备注:江门崇达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35.04%。


8、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无外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8年03月21日


2、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西街11-2号-1-3层


3、法定代表人:姜曙光


4、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伍仟万元


5、经营范围:印制电路板加工、设计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行业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备注:大连崇达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37.82%。


8、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无外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7年09月04日


2、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三虎大道999号


3、法定代表人:姜雪飞


4、注册资本:人民币拾叁亿元


5、经营范围:双面线路板、多层线路板、柔性线路板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备注:珠海崇达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20.77%。


8、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无外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尚未就本次担保签订相关协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由公司与合同对象在以上担保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事项实际发生后,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额度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设定,能满足其业务顺利开展需要,促使公司及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经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信状况良好,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


公司上述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对被担保对象生产经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管控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预计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目前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偿债能力,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在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事项。


八、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止公告日,公司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截止公告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含控股)已审批的有效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12,241万元(含380,500万元人民币及5,000万美元担保总额,其中美元金额已按照截止2022年3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换算),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90.72%;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含控股)提供的总担保余额为261,718.70万元(含239,500万元人民币及3,500万美元担保余额,其中美元金额已按照截止2022年3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换算),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7.60%。


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2-027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


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15:00-17:00在全景网举行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姜雪飞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余忠先生,财务总监赵金秋先生,独立董事李泽宏先生,保荐代表人彭欢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投资者可于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00前访问https://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交流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2-028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明确了有关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也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有关PPP项目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的要求,本次会计政变更的主要内容是:


(1)解释第14号对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PPP项目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和附注披露进行了明确。解释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解释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是:


(1)解释第15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解释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此项会计政策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施行。


(2)解释第15号对资金集中管理的列报和披露进行了明确。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此项会计政策自2021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数据相应调整。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4号和解释第15号关于新旧准则衔接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证券代码:002815 公告编号:2022-029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二二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达技术”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5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87,564.65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477.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87,564.65万股的1.69%,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4.37%。预留273.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87,564.65万股的0.3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5.63%。


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255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6.09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8、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48个月。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节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才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节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255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审核及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节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5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87,564.65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477.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87,564.65万股的1.69%,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4.37%。预留273.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87,564.65万股的0.3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5.63%。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说明:


1、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准确地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


在解除限售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按上述约定期申请的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当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0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6.09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64元的50%,为每股5.8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18元的 50%,为每股6.09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3期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满足本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1)以上各年度指标中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基准增长率则属于未达到当年的解除限售条件,当年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2)以上各年度指标在净利润增长率均达到基准增长率的前提下,按以下计算法则确定各期公司级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各期公司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各期公司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各期公司解除限售股票比例


其中,公司解除限售股票比例确定方法如下(设X为考核当期实际同比2021年增长率,A为当期基准增长率,B为当期目标增长率):


说明:


(1)以上“净利润”为未扣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公司业绩考核没有达到目标条件而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3)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4、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主要依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以被考核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


当期个人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当期个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当期公司解除限售比例×当期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业绩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 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 P2×n)/[P1×(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本激励计划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以此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三)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解锁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2022年7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以上为公司以特定信息初步测算的结果,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全部利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并且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裁员而离职;


(2)激励对象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


(3)激励对象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4)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


(5)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3、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执行。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3)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4、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七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与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一)价格确定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按下述规定需对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除外。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票拆细


P=P0÷(1 n)


其中: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其中: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其中: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其中: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第九节 附则


1、本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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