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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彦法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郯城县民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兰、赵某波等人在未取得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郯城县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郯城县某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及山东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借款或投资入股的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在临沂市郯城县、河东区、费县、兰陵县、莒南县等地,物色吸收存款业务负责人及业务员,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达156874980元,已支取或业务员垫付23833199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以上吸收的资金,造成巨大损失。


其他被告人中,一部分人在明知黄某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发展业务员、在各分公司开展业务,为黄某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另一部分被告人采取高息借款的方式,以赚取存款代办费为目的,积极面向社会进行宣传,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分别达到几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提请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一些被告人表达了对被害人的歉疚。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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