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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涂改(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企业或个人买卖东西或服务,不少离不开发票,而发票管理将有新变革。


确定电子发票法律地位


为了方便纳税人,电子发票近些年快速推广普及,而现行《办法》是以纸质发票为基础制定的,因此此次修改一大亮点,是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


比如,《办法》意见稿在第三条谈及发票定义时,首次明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这意味着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推进发票电子化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为了给电子发票应用、社会化服务及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此次《办法》意见稿明确,单位、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


目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普及,但电子专票还在逐步推广中。由于电子发票处于试点改革阶段,上述《办法》意见稿明确,电子发票具体管理规范将授权制定的《电子发票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待条件成熟后,再以完善法规方式进行固化。


为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意见稿明确了发票数据禁止性行为及相应处罚,这有助于规范发票数据使用,保障纳税人权益,维护发票数据安全。


为纳税人减负


此次《办法》修订重,不少内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比如,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时不再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因此《办法》中“领购”修改为“领用”。


根据“多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为满足不同市场主体领用发票的实际需要,《办法》意见稿首次明确“设立登记证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证件。


《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已明确电子数据作为合法证据的法律地位,发票领用、缴销等数据信息及时存储在税务信息系统中,供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不再需要通过纸质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信息,因此《办法》意见稿删掉相关内容,减轻纳税人负担。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用票需求,提升服务质效,《办法》意见稿明确发票领用流程的办理时限,和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


为保护用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防范非法冒用身份领开发票违法行为,《办法》意见稿在“发票领用、发票开具和发票代开”业务中,增加身份验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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