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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樊城区税务局)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调查终结,我局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268,996.42元,其中:营业税101,900.00元、城建税7,133.00元、房产税 151,516.92元、印花税8,446.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268,996.42 元,其中: 营业税101,9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133.00元、房产税151,516.92元、印花税8,446.50元,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4,498.21元。


(二)你单位于2011年4月22日开具收据(地税94)一份,收取丁智勇房屋租赁费2,0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税收违法行为,拟处以6,000.00元罚款。


(三)你单位2013年5月23日以建筑业网络发票 (武汉市地税局领购)代替租赁业发票使用,向天缘居酒店(丁智勇)收取租赁费39,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税收违法行为,拟处以2,000.00元罚款。


以上拟处罚款合计142,498.21元。


二、享有的权利


(一)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二)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00元(含)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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