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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后续支出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15号公告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未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在取得进项税额当期全额抵扣。


购买的不构成不动产原值的部分,可以在取得当期全额抵扣。比如,购买的电脑、床、被子、衣柜等。


2、老项目转为自用酒店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用于自营酒店使用,进项税额不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因此,可以抵扣。但如何抵扣呢?



有人提出,15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自取得当期全额抵扣。


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实质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在出售时相当于卖存货,可以在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需要分2年抵扣。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用于自营酒店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由存货变更为在建工程,已经转变为15号公告规定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15号公告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笔者总结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老项目出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老项目转为自用(用于应税项目),分2年抵扣购建期间的进项税额。老项目转为自用(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分2年抵扣装饰相关进项税额;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不超过50%的,当期全额抵扣装饰相关进项税额。


4.购买的其他不属于不动资产的固定资产,可以在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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