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600元及法院依法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