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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法怎样确认收入(什么情况下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问题1:水稻委托加工用稻糠折抵部分加工费,如何记账,怎么分录?


解答:


以稻糠冲抵部分加工费,也就是收取了部分实物加工费,应按照公允价值(市场价)折算为收入。


借:库存商品-稻糠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2:老项目工程今年才开票,增值税可以简易计征,所得税怎么办?


以前年度是核定征收的,现在是查账征收,请问现在交的所得税是按照查账征收吗?成本票也是没有的。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说明:


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包括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因此,对于核定征收期间没有取得购置发票的,满足上述规定的,是可以不再补充,按照上述规定的材料证明作为计税基础。




问题3:个人之间借钱利息收入交个税吗?


解答:


如果严格对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之间借款取得利息的,也是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个人之间的交易,是很难被监管的,所以实际上个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没有征税的。




问题4:我是个体工商户,交个人经营所得税成本可以用企业抬头的发票做税票抵扣吗,还是必须要个人名头的发票?


解答:


既然提问说到需要发票抵税,说明个体户是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是查账征收的。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计税办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税办法》没有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专门规定,主要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执行,发票方面同样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体户在注册有商号名称的情况下,取得的发票抬头应该是商号名称,而不能是个人名称。由于实名制等原因必须是个人名称的发票,需要对发票内容进行分析,属于个体户经营业务产生的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


《计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问题5:这种收入确认方式,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汽车零配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安排运输至丙公司仓库(运费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于销售给丙公司的产品负责质保及退换货责任。请问甲公司在确认收入时,是否可以使用总额法?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提问中的描述,甲公司并不满足:“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因此甲公司只能认定为“代理人”,并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问题6:跨境电商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是否需要向国内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解答:


国家现在非常支持开展跨境电商的销售业务开展,满足条件的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不满足退税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2)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下称“无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如果对政策不清楚的,可以拨打12366直接咨询。




问题7:为什么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却是视同销售行为。


解答: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这个规定仅限于增值税,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是由最终消耗货物或服务的来承担,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企业就变成了该批货物价值中所包含的增值税最终承担者,所以对于该批货物在购进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而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该批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国家还没有征收过增值税,而外购货物国家却是已经对“增值额”已经征收过增值税,为确保税收公平,以及反避税的需要,需要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且价格还应税法规定程序确定。


另外,如果对外购货物“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那么购进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将允许抵扣,由于公允价值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很少),意味着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一致,最后变成实际也是没有征税的(反而不好听)。




问题8:请问业务员拿提成的时候,需要支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1、先说增值税


如果该业务员属于企业员工,根据销售任务的完成数领取提成,实际是根据企业的薪酬制度领取的工资,提成就是工资。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企业雇员领取工资提供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当然,如果该业务员不属于企业员工,只是一种兼职或代理行为,赚取的提成实际上是佣金,就构成了增值税应税范围“经纪代理服务”,则需要按照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现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享受月收入15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再说企业所得税


个人以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个人想交企业所得税,税务局还不能收!


但是,个人取得收入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9: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税法上视同销售计算销项,计税基础是否为购入价?会计上如何做分录?


解答:


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因此,对于外购商品无偿赠送客户,销售额应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比如:月饼无偿赠送客户,可能有两种情况。


(1)一般的企业购进,由于自己本身并不销售月饼,就应“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自己所购进的不就是“其他纳税人”吗?所以,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额就是自己的购进价格。购进的不含税价是100元,视同销售依然是不含税价100元。


(2)商贸企业购进,本身商贸企业也正好在销售月饼,购进月饼的价格和销售月饼的价格肯定存在差异,视同销售价格就需要“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比如,赠送的月饼购进价格是66元,中秋节期间同款月饼平均售价是118元,则视同销售就需要按照118元计算。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该规定,直接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中的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最后,变成了跟上述商贸企业外购月饼视同销售一样,需要按照售价确认应税收入。


3、会计分录


(1)购进商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因为对外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没有取得抵扣凭证的,就只能全额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无偿赠送购进货物一般纳税人一定要的专票等)


(2)无偿赠送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根据实际情况区分)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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