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0年9月,临颍县某公司的某项目被核准建设,2013年9月该项目开工建设,2015年7月竣工。经临颍县人防办现场测算,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7748㎡;但在监管中发现该项目有1969㎡应建而未建。2014年12月临颍县人防办向某公司下发《人防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要求其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295.35万元。随后,某公司分批缴纳了101.1万元的易地建设费,余194.25万元未缴纳。
2017年10月,临颍县检察院对于临颍县人防办怠于履职案立案审查,并于2017年11月向临颍县人防办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临颍县人防办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追缴拖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2017年11月,临颍县人防办对检察建议情况进行书面回复,同意某公司对于拖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分批缴纳,并提供了某公司承诺的《保证书》,后某公司未能履行约定只分批缴纳了80.1万元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欠缴114.15万元。对此,临颍县人防办并未采取强制缴纳的措施。
为挽回国有财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临颍县检察院向临颍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9月20日,该公司补缴纳114.15万元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目前已经全部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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