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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产证过户给亲属不收所得税(房产过户给亲属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

4月起,正式实施!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开始正题之前,大家先来凭直觉或者第一印象猜猜看:房产赠与、继承和交易,哪个更划算?


父母/对象心里一高兴,就送了我一套房,我要交多少个税?


我继承了亲属名下的一套房产,要交多少个税?


我置换or买下一套城里的二手房,要交多少个税?


有时候,房产来得意外,个税也来得猝不及防。并非有意“暴富”成为有房的赢家,却先被个税困扰了怎么办?好消息是,这些“偶然所得”的情况,不会再向你征税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房屋继承等11类个人所得免征个税。


具体来看,涉及调整为“偶然所得”的项目有三类,包括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以及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在无偿受赠房屋收入方面,根据此前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此次公告的一个主要调整,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具体来说,就是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个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个人获得企业赠送的礼品等情形,都从“其他所得”调整为“偶然所得”。


公告发布后,市民们最关心的是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和继承如何缴纳个税的问题。


公告明确,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不过,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需缴纳20%税率。也就是说,如果把自己的房屋无偿赠与朋友、同事、远房亲戚,受赠方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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