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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恶意转移财产(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在离婚诉讼及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经常存在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而为转移财产之行为,该种行为既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犯,也不利于维持良好的夫妻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既涉及到夫妻情感的伤害,也违背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以及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义务。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情形,辅助法律分析,简要谈谈法律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基于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具有互为家事代理的权利,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有效,但应以日常生活需要为限,超出该限度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为之,或授权一方为之。例如,一方因非日常生活需要而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会侵犯到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受侵害方可基于相关规定请求分割该部分共同财产。



其次在《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据此规定,法律为夫妻一方规定了保护个人合法的方法,但即便存在这样一个法律规定,它要求另一方能够提供相关线索或者举证证明存在上述行为,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夫妻离婚或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常有一方以另一方隐匿转移财产为由要求多分财产,另一方则以日常生活支出或对方知情进行抗辩。因此,面对这种情形,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是如何把握夫妻家事代理的范围,什么样的情形构成《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隐匿、转移财产,是否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财产分割应具体把握怎样的尺度,都是需要明确的,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隐匿、转移对象、行为内涵及时 时间节点加以判断。即夫妻一方隐匿、转移的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非一般生活需要,该类行为的发生可以涵盖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夫妻一方非为生活需要,私自处分大宗夫妻共同财产的,且无合理解释的,即可认定为隐匿、转移财产。对于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离婚时,受侵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如离婚后发现该行为的,可以再次要求分割所隐匿转移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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