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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业停工停产规定(2021年停产停工期间国家规定)

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针对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例,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热点问题,尤其针对疫情期间,一些员工的工资待遇、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案件,进行以案释法。


案件如下:


李某是A驾校与某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至2018年5月31日某培训学校与B驾校合作办校,双方约定:在合作办学点挂“A驾校分校”校牌,某培训学校聘用的所有人员与B驾校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2014年4月刘某进入A驾校分校担任实操教练员一职。


2016年1月刘某与某培训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工作地点为A驾校分校。2018年5月31日,B驾校与某培训学校合作,到期后不再招生,之前招收的学员以A驾校分校的名义继续培训,该状态一直持续至2019年年底。2018年9月因教育厅下发通知,某培训学校被撤销登记,其工作人员、场地均归A驾校所有,2019年年底遗留的学员转至A驾校,刘某继续在原场地担任教练员。


2020年2月开始,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刘某一直在家等待通知返岗上班,并按照A驾校的规定每日在家进行钉钉打卡。2020年4月因疫情影响A驾校将该场地承包给案外人经营。


2020年4月26日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A驾校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仲裁委裁决A驾校支付刘某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0730.55元。A驾校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不支付上述费用。


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A驾校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2020年2月、3月工资4245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新冠肺炎疫情工资等费用共计29014元。


该案办理法官认为,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企业面临一定的经济困难,若劳动者因此遭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向用人单位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法官表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天数计算平均工资。此外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到岗上班的,影响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工作天数有异议的,劳动者需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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