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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收入净额法的核算(政府补助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区别)



哪些是政府补助,在报表科目上如何体现?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定义描述,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a.无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


1、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示例:年产XX项目建设补贴、XX设施建设补贴款、XX项目技改补贴等。


依据: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技改补助政策,例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技改提能,制造焕新”计划;


深圳市光明区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深光发〔2020〕2号)《<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资金政策实施细则》(深光工信〔2020〕147号)相关规定,对2021年光明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资助等。



2、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


示例:稳岗补贴、人才引进补助、人才资助补贴等。


依据:就业促进司于2021年5月20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明确表示:


将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部分地区继续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上海市、北京市等。


3、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


4、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


示例:XX技术研究补贴、专利申请经费奖励、经贸专项发展补助等。


依据: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要求,各地部门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


例如:深圳市为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等进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助。


各地专利研发补助依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助政策指定,例如:深圳市根据《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等。


b.税收返还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c.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补贴形式分为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以及拨付给贷款银行。


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企业先按照同类贷款市场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财政部门定期与企业结算贴息,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


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在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一进行处理且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①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通常情况下,实际收到的金额即为借款本金;


②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d.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


主要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二、政府补助在报表上的体现形式:


政府补助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常常涉及到多个报表项目: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以及相关成本费用等,为了全面反映政府补助情况,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列报项目不仅包括总额法下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等项目,还包括净额法下冲减的资产和成本费用等项目。


①递延收益: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为补偿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都会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简单来说,就是需要进行摊销或尚未满足损益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企业在收到该笔政府补助的时候,会先将补助确认进该科目,当日后满足摊销条件之后,再按照期间将政府补助转入“其他收益”。


*注: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②其他收益: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例如: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③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④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现金流量表中,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证监会在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中列示了以下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


(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五)将已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不予确认。例如,将本期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推迟到后续会计期间确认。


(六)政府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例如,将不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为经常性损益。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是怎样的?


1、监管指引


2020年11月13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关于政府补助的信息提到: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应区分政府补助、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政府购买服务等交易进行处理。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应按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


如果取得的补贴收入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收入准则。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企业对政府补贴收入的性质和确认条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1)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通常不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与其销售新能源汽车密切相关,且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实质上是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承担和支付了部分销售价款,其拨付的补贴金额应属于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商品的资金流入,在性质上属于收入。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款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将其确认为收入,并根据中央和地方的相关补贴政策合理估计未来补贴款的金额。



(2)政府补助以应收金额计量的条件


政府补助通常在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以及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时才能予以确认。


判断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应着眼于分析和落实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凿证据”。


例如,关注政府补助的发放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力和资质,补助文件中索引的政策依据是否适用,申请政府补助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补助文件中的要求;


实际收取资金前是否需要政府部门的实质性审核,同类型政府补助过往实际发放情况,补助文件是否有明确的支付时间,政府是否具备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等因素。


2、信息披露要求


1)披露要求:


上交所与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关于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要求几乎一致,且主板披露要求同样适用于科创板/创业板,我们对两大交易所关于政府补助的披露要求进行对比,列示如下:



2)披露内容:上交所与深交所要求一致


一、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披露下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一)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还需说明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


(二)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二、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按补助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


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三、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逐项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资本公积金额以及期末余额。


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四、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项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五、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作为经常性损益,则应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中逐项披露理由。


3)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上交所与深交所要求一致


2018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试点创新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助列报等会计处理事项的指引》对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提到以下披露要求:


(一)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


试点企业应结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公司承担科研项目的内容、技术创新水平、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实施周期和补助资金来源等,说明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试点企业将科研项目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的,应结合补助条件、形式、金额、时间及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的相关性等,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三)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


试点企业应结合承担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说明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列入经常性损益、而未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对试点企业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试点企业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五)信息披露要求


试点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名称、项目类别、实施周期、总预算及其中的财政预算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和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等内容。




如何判断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定义解读: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购建等)形成长期资产而获得的政府补助。


确认方式: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定义解读:除与资产相关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确认方式: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3、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如何认识总额法与净额法?


①总额法:全额或分期通过“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等损益科目对收益进行确认或摊销。


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企业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总额法的,应当将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借记 “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发生毁损等),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应当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对相关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先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②净额法:一次性在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进行扣减,会相应影响资产原值及折旧金额。


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如何区分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还是与非日常活动相关?


由于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或是对企业某些行为的奖励,因此通常情况下,准则中的日常活动有两项判断标准:


一是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否属于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如果属于,则该项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二是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是否密切相关,例如,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该税收优惠与企业销售商品的日常活动密切相关,则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通常由企业常规经营之外的原因所产生,具备偶发性的特征,例如政府因企业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停工、停产损失而给予补助等,因此这类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实务中,在区分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时,对财会人员主观判断的依赖程度较高,甚至针对同一类政府补助,不同企业的处理都不一样,有的企业将其计入“其他收益”,而有的企业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笔者认为,企业在判断补助是否为与日常活动相关还是与日常活动无关时最好根据补助所针对活动本身的性质以及相关补助是否存在偶发性来进行综合判断,并在处理类似情况时遵循一贯性的处理原则,以保证企业报表在不同期间的可比性。


【案例分享】(688456.SH)有研粉材-科创板上市


据有研粉材招股说明书显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分别为384.89万元、1,471.96万元和628.76万元,主要系政府补助。


请发行人逐项说明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不计入其他收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要点】公司计入营业外收支的政府补助均为扶持、奖励性财政基金(如:《微电子互连新材料及其制备技术》重大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属于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对非经常性损益包括的项目其中一项描述为: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实务中,常见的可作为经常性损益列示的政府补助包括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保障残疾人就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等。


【案例分享】(688600.SH)皖仪科技-科创板上市


报告期各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分别为2,499.58万元、2,711.53万元、2,806.42万元和1,141.56万元,其中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332.63万元、1,178.96万元、938.19万元、323.42万元,公司解释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均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除此以外无其他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情形。


除以上较为常见的可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外,要证明其他政府补助同时符合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条件较为困难。


中微公司将科研任务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经常性损益失败的案例:


中微公司在连续遭受四轮问询后,于第四轮问询中被上交所认定“未能将与科研任务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经常性损益提供充分的依据”,要求对相关依据进行进一步说明。


公司回复称“鉴于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立项与预算等环节具有特殊性,对前述条件的估计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该等政府补助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实际产量、销量不存在直接相关性;


公司经过审慎判断,将报告期内科研任务相关的政府补助修订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修改前三次问询回复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后才顺利过会。



政府补助的退回需要注意什么?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通常是因为政府补助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企业自身业务活动发生变化,导致企业不再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由于企业对政府补助业务可以选择不同方法、涉及不同会计科目,因此,如果发生退回业务,在需要退回政府补助的当期应当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以骗补的方式取得补助,则属于前期差错,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哪些不属于政府补助?


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于收入会计准则。


2)所得税减免,适用所得税会计准则。


3)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4)通常情况下,增值税出口退税、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情况本身不属于政府补助,但仍需要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例如: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通过“其他收益”核算;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等。



都是来源于政府的资助,政府补助与专项应付款有什么区别?


1、定义对比


政府补助核算的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专项应付款用于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在实务中,大额的专项应付款往往出现在军工类企业,其余企业出现专项应付款的情况较少,金额普遍较小。


通过对比来看,专项应付款属于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的投入,政府与企业本质上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政府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具有无偿性;


而政府补助属于国家对满足条件的企业所给予的资产性和收益性补贴,具有无偿性的特点。



2、会计处理差异


①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作为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的投入,在报表上最终会形成权益类科目。


专项应付款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在投建项目形成资产后,将实际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用于冲减“在建工程”的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进行款项返还。


②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作为一种无偿性补贴,对企业报表最终以损益补偿的形式进行补贴。净额法下核算的政府补助,扣减相应资产或成本费用,减少资产折旧金额;


总额法下核算的政府补助,在满足摊销条件后,将补助金额按照相应期间计入损益科目“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形成报表利润的增项。



哪些政府补助不需要交税?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符合以上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但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作为应税收入,则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各类政府补助都要明确按照规定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进行处理缴税,应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五)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因此,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但如果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纳税的,则该笔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且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对财政性资金进行不征税收入处理或应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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