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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包装物征增值税不征消费税(《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月2日发布了2018年第1号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在石油行业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消费税新政自2018年3月1日起实行,核心内容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1、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3、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一方面,公告提出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使每批成品油都可追溯到源头,杜绝以往的“变票”现象;另一方面,公告规定任一种类的销项都不能多于其进项,从根本上遏制了虚报成品油发票数量的行为,堵塞了所有偷税漏税的漏洞。


但是,开票规范带来成品油销售成本的上涨,将支撑汽、柴油价格上行,汽油票将相应增加300多元/吨,柴油票将相应增加100多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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