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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有哪些?(简述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导 读


诉讼过程中,


如何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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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何在诉讼过程中有效保护商业秘密,防止维权行为反而导致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成为科技工作者和相关权利人十分关心的问题。对此,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主要设置有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质证、限制对涉及商业秘密内容裁判文书的查阅等制度。了解并充分利用上述制度规定,有助于权利人解除后顾之忧,敢于诉讼,敢于维权,也能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释 义




1. 不公开审理制度


为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监督,保障司法权的公平、公正行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出于对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 不公开质证制度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是诉讼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信,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因此,为保障质证效用的充分发挥,使案件获得公正地裁决,法律规定除存在可以不公开质证的情形外,均应当公开质证。但是,为防止商业秘密等不应当泄露的秘密事项在质证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进一步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3. 限制公开涉密裁判文书制度


为便于社会各群体对司法的监督,实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近年来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但同时也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限制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依 据


(1)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2)2015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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