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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税局税政科电话(南京国税局电话客服热线)


绿地和业主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


合同约定,绿地代办纳税事宜


李先生很奇怪,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又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信用记录?李先生问了南京绿地,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南京绿地:要问财务,不清楚!


10月24号,《政风热线》栏目组把问题反映给了城际空间站楼盘负责支付租金的阚经理。


去年的租金缴税记录为什么业主查不到,阚经理说,他刚接手此事,还要向公司的财务部门了解情况,具体他不清楚。


税务:绿地去年没给李先生代缴税!


节目组随后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南京绿地公司去年到底有没有为业主代缴税呢?


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税政一科的副科长徐飞表示,经过调查,虽然绿地从给李先生的租金中扣除了税金,但是去年确实没有给李先生到税务部门代缴税。徐科长说,绿地给出的理由是由于公司财务人员频繁交换,没有及时为李先生缴税以及代开发票。


徐科长说,直到10月24号李先生向《政风热线》节目反映此事,第二天,10月25日,南京绿地公司才到税务部门为李先生缴纳了增值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城际空间站楼盘负责支付租金的阚经理则表示,他了解到去年有部分业主资料不全,所以没能给李先生等一些业主缴税。在收到这一问题后,公司财务部门也很快补齐了资料,并给李先生代缴了税金。


绿地没代缴税款,承担风险的却是业主!


那么南京绿地没有及时给部分业主代缴税款,是否要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呢?


徐科长解释,虽然绿地和李先生等业主确实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代缴税款。绿地是委托协议中的受托人,但是却并不是税收法律意义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徐科长介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南京绿地没有代扣代缴的税收法定义务。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所以,诉求人李先生才是税收法律意义上纳税人。徐科长说,李先生没有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缴税,涉及的相应的税收风险,由纳税人承担。


“包租”协议不完善,双方可诉讼


那么双方签订“包租”合同中,约定了由绿地公司代业主缴税款等,还有什么作用呢?


徐科长说,他看了合同后,发现在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税费缴纳的时间、开具发票的时间、以及选择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种类,显然合同不太完善。


他表示,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的范畴。


处罚暂不涉及个人 可能被加收滞纳金


那么李先生去年取得租金收入后,没有及时缴税款,是否违法?


徐科长表示,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不过李先生的租赁协议月租金小于三万元,按规定只要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产生增值税税款的,也就没有滞纳金。除非绿地和业主双方约定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候业主就要交增值税,逾期的话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徐科长进一步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公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他说,目前还没有关于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出台。个人偶然发生租赁业务的,不是目前税务机关重点管理对象,目前处罚不会涉及到个人。


不过徐科长建议,目前个人取得收入后应该自行开票并缴纳税款,像李先生这样的出租房屋的个体,在取得收入后,可以到税务部门申报,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但是在税务机关登记一下自己收入情况。


徐科长说,随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日趋完善,税务征管大数据管理越来越严格,李先生自行申报后,有税务发票来佐证自己已经按期缴纳税款或履行申报义务,对个人信用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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