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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浙江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何博士按: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建筑业企业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年3月前,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届时,我国税务机关将实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的税收征管体制,目前现存的国地税机关之间、各省市之间以及省内各地区之间的税收执行口径将有望统一。


我的学生林铁蛋同学,整理了目前各地核定征收个税的规定,其中不乏有见地的观点,现予以刊出,以飨各位读者,本人做了部分删改。


目前,建安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十分普遍,到底该不该被核定,怎样才能被核定,这些问题目前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有两个:国税发[1996]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以上文件要点:(1)建筑企业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相关管理人员的个税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2)如果是全员申报代扣代缴的建筑企业,要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代扣代缴申报手续,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3)在异地申报缴纳了的人员个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实际情况:(1)很多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没有申报个税,在异地施工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2)虽然该企业是全员申报代扣代缴,但是在项目所在没有办理有关管理人员的个税申报手续而被核定征收;(3)本该在项目地申报代扣代缴个税的,却被项目所在地核定征收了个税,出现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允许这部分被核定个税在机构所在地免除,要求按照应付职工薪酬正常申报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于是乎,各个地区市、县一级的地方税务机关颁布很多有关具体政策,对异地施工进行了省内企业与省外企业的区分,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也不一致,最低的为0.4%,最高的为2%,甚至同同一省市、自治区不同地级市核定的征收率都不一样,适用的税目也不一样。政策执行不一给建筑企业带来很多不便之处。



接下来列举几个省市关于建安企业异地施工个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


重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渝地税发[2007]222号《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按工程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


浙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的浙地税函[2010]244号《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0.5%。


江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了苏地税规[2015]5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江西: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2016年第4号《关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广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公告《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中明确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一个建筑企业在不同省市承揽工程,面对的个人所得税核定收率有可能完全不一样,高低不等。大部分地级市都制定了更加具体的核定规范,但是从全国层面看还是有些“乱”,针对同一个建筑业务不同地区适用得得税务也不一样,有些是按照“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征收,有些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现将部分地区建筑企业异地施工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和适用税目做一个汇总:



根据各地朋友反馈,异地施工被核定征收个税的主要为:(1)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没有对全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特别是农民工工资。(2)没有设置会计账簿,核算不健全的建筑施工企业。(3)设立了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健全,但未按要求将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个税申报。(4)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就是要核定征收,颇有“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开,要想从这过,留下买路财”的意思。


此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颁发了2016年第11号《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自2017年2月1日起,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不再执行。


异地施工个税核定问题在国、地税合并后,有可能会逐步趋于统一,说不定新政策将有可能在合并后重新发布,铁蛋希望不再核定征收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统一申报缴纳,甚至异地不再征收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机构所在地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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