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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解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如何解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目前司法实务中有以下常见观点:




观点一:按照自然月理解,即指停工停产的当月处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下月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观点二: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观点三: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周期来理解,即自停工停产第一天开始计算,至停工停产后出现的第一个计薪周期结束,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笔者倾向于观点二,工资应当分段计算:




案例:某单位计薪周期为1-31日,支付日期为次月的10日,单位3月24日停工停产,停产期限为40天




问: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多长,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如何支付?




解析:按照观点二的计算方式,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则为:3.25-4.24




3.24-3.31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故4.10日正常发放3.1-3.31工资




4.1-4.24日属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故薪资正常计算




4.25-4.30日超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单位未安排劳动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




故5.10日发放四月份工资时应当分段予以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0〕62号中第四个案例恰好验证了第二种观点:




案例4.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待遇




基本案情:




丁某就职于某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6000元;机械公司于每月15日发放上月10日至本月9日的工资。2020年春节前,丁某返回外省家乡过节。春节延长假期间,机械公司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延迟复工时间至2月9日。2月底,机械公司复工复产,而丁某未能返岗或远程办公。机械公司线上发布通知,告知未返岗职工保留职位,将参照国家有关停工停产规定发放工资。丁某回复:“收到,谢谢公司理解。”机械公司正常发放了丁某1月1日至2月9日工资。但3月15日,丁某仅收到2月工资1540元。人事经理解释,因公司停工,2月9日停工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已经结束,根据国家及所属省有关规定,自2月10日起对未返岗职工发放生活费。丁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机械公司支付2月10日至3月9日的工资差额446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000元。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机械公司当庭支付丁某2020年2月10日至3月9日的工资待遇差额3227.8元。丁某撤回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均涉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机械公司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制度,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机械公司因疫情原因未复工,停工停产期间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2月3日)起计算,2月底机械公司复工后丁某未返岗,经双方协商,丁某未返岗期间工资待通参照停工停产标准支付,未返岗期间与机械公司停工期间应连续计算。因此,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为丁某未返岗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020年3月3日至3月9日则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对于丁某2月10日至3月9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采取分段核算的方法,扣减机械公司已支付金额后,机械公司应支付工资待遇差额3227.8元(6000元÷21.75天X16天 1540元÷21.75天X5天-1540元)。经向双方释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内涵,,机械公司当庭支付丁某3227.8元工资待遇差额,双方协商同意丁某回公司继续工作,丁某也撤回了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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