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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税收优惠政策(宁波各区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如下



1 关于免缴企业房租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应对疫情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切实发挥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带头示范作用,现就减免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政策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一)减免房租的实施主体是指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区属集团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二、支持对象


(一)减免房租的支持对象指已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的,且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的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切实支持实际承租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受疫情影响”指服从全区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


“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三、减免期间


租金免收期间为在有效合同期内,2021年7-8月。租赁合同在2021年8月底前到期的,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四、减免方式


(一)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灵活采取退、抵、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二)已收取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可以适当延长相应租期或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


(三)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五、减免流程


(一)区主管部门、区属集团负责组织本部门、本集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落实减免政策,明确责任部门,指导督促出租企业快速受理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二)操作流程


1.根据“谁承担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区主管部门、区属集团研究制定房租减免工作方案,对口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报备;


2.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


3.出租单位初审;


4.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分别报区主管部门、区属集团复核并集体决策;


5.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由出租单位与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执行房租减免政策;


6.区主管部门、区属集团做好台账管理,防范合同和经营风险,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后,分别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备案。


六、考核激励


鼓励区主管部门、区属集团努力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我区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在考核相关单位当年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时,对按照上述政策减免租金的,将根据实际减免金额视同实现利润。


七、附则


街道、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八、联系方式


区国资办:濮一波,025-52183053,gzbcjk@163.com


区财政局:姚蓓宁,025-51190995,jnczzc@163.com


2 关于奖励企业稳岗实施细则


一、申领对象


依据江宁防控指挥部8月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商业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和禄口前方指挥部7月2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禄口地区管控工作的通告》,为落实疫情管控暂停营业企业。具体企业名录由企业纳税所在街道、园区认定。


二、人数确认


(一)“原有人员”人数,是指2021年8月在本企业实际结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的数量。社会保险费以社会保险系统到账为准,下同。


(二)“新增加参保人员”人数,是指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企业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的数量。同一人员在不同企业首次参保的,可纳入各企业“新增加参保人员”人数计算。


三、奖励标准


按照2021年8月实际结算参保缴费人数,给予暂停营业企业每人100元一次性奖励;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新增加参保人数,给予暂停营业企业每人500元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申报


(一)“原有人员”稳岗奖励。暂停营业企业于2021年9月13日至9月30日期间工作日,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江宁区支持暂停营业企业稳岗奖励申请表(原有人员)》(附件1)以PDF和Word格式发送到企业纳税所在街道、园区指定邮箱(邮箱由各街道、园区明确)。


(二)“新增加参保人员”奖励。暂停营业企业于2022年1月11日至1月28日期间工作日,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江宁区支持暂停营业企业稳岗奖励申请表(新增加参保人员)》(附件2)以PDF和Word格式发送到企业纳税所在街道、园区指定邮箱(邮箱由各街道、园区明确)。


暂停营业企业原则上一次性申报。


五、审核发放


各街道、园区收集暂停营业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企业暂停营业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将加盖街道、园区公章的《____街道(园区)暂停营业企业花名册》(附件3)与各经认定企业申请表电子版(PDF和Word)一同发送至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指定邮箱jnjybt@vip.163.com。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各申报企业可享受政策人数进行审核,将加盖区人社局公章的审核汇总表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六、联系方式


区人社局:黄绪,025-51198301、51190016


附件:1.江宁区支持暂停营业企业稳岗奖励申请表(原有人员)


2.江宁区支持暂停营业企业稳岗奖励申请表(新增加参保人员)


3.____街道(园区)暂停营业企业花名册


3 关于奖励机构招工实施细则


一、人力资源机构确认


“人力资源机构”是指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南京市以外的人力资源机构。


二、奖励标准


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机构招工奖励。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人力资源机构招工奖励同一务工人员只可享受一次。


三、奖励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机构,按实际介绍务工人员人数提出招工奖励申请,将人力资源机构资质证明、招聘协议、招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所荐企业公章的介绍用工花名册(见附件2)和企业参保人员《职工录用花名册》复印件等材料(除人力资源机构资质证明,其余材料需按照不同用工企业分开申报)以PDF文档形式,发送到江宁区人社局就业促进和人力资源科指定电子邮箱494454509@qq.com。


受理起止日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该期间工作日均可受理招工奖励申办业务。原则上一次性申报。


四、审核发放


江宁区人社局就业促进和人力资源科受理核查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汇总成册,提交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联系方式


区人社局:刘蓉,025-52287153


附件:


1.人力资源机构招工奖励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机构介绍用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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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贴企业运费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江宁区内注册、纳税和生产经营的受疫情影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享受条件


(一)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实际运输物流业务发生于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以货运原始凭证记载的发货时间为准)。货运原始凭证不齐全,发货时间记载不清晰,货运凭证与合同、付款等手续对应的业务内容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三)发生的费用为企业生产、研发活动直接关联的原材料、产品等货物的运输物流费用。


(四)申请补贴的相关费用必须开具正规发票(含电子发票)。


(五)承运方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运输、物流服务企业。


(六)企业申报材料须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申报企业须提供《江宁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企业申报截止日期:2021年9月30日。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凭2021年7-8月运输物流业务相关的合同、发票、货运凭证、银行转账等证明材料,向纳税所在地街道(园区)提出申请。


(二)各街道(园区)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汇总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工信局。


(三)区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按资金审批下达流程,拨付补贴资金。


四、联系方式


区工信局:杨健,025-52285905


5 关于补贴技改投资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在江宁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享受条件


(一)诚信经营,财务管理健全规范,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企业已取得技术设备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


(三)企业购置的技术设备应在本区使用并承诺企业存续期间不搬迁至外地;


(四)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时间应在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项目代码,项目实施地在江宁区;项目技术设备购置发票日期应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且累计设备购置金额应达到50万元(含)以上。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按申报条件向所在地街道、开发园区递交申报材料;


(二)各街道、开发园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汇总情况正式行文报区工信局;


(三)区工信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审核,汇总审核情况后,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审批下达流程,拨付资金到企业。


四、联系方式


区工信局:汤勇,025-5228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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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贴商贸企业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对在突发疫情期间,按照江宁防控指挥部2021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商业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暂停营业且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大型商场(经营面积50000平米以上)和批发市场(经营面积2000平米以上)。


二、补贴标准


(一)大型商场


根据企业2021年1-6月份税收贡献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纳税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


(二)批发市场


经营规模10万平米以上且市场经营户达350户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经营户在100户以上至350户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经营规模1万-10万平米且市场经营户达100户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经营规模在2000平米以上1万平米以下或市场经营户在100户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三、享受条件


(一)在江宁区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企业对场所内承租单位、经营户有相应减免扶持措施;


(四)严格落实复工复业工作要求和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向所属街道、园区提交申报材料,经街道、园区初审后,报区商务局。


(二)区商务局汇总申报材料,会同区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进行联合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五、联系方式


区商务局:易娟,025-87189009


7-1


关于促进消费复苏(文旅)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帮助文旅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促进区内外游客来江宁消费,充分发挥旅游业“一业兴百业旺”的消费带动作用,计划于2021年9—12月投入500万元发放江宁文化旅游消费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放安排


(一)发放时间:2021年9月17日和10月29日(暂定),共分两批发放。


(二)使用时间:


第一批2021年9月17日—10月25日(暂定)


第二批2021年10月29日—12月27日(暂定)


(三)有效期限:消费券的使用期在本批次时间内有效。


(四)发放额度:第一批拟发放320万元,其中民宿消费券150万元,景区(点)门票消费券90万元,购书消费券80万元;第二批拟发放180万元,其中民宿消费券60万元,景区点门票消费券60万元,购书消费券60万元(第一批逾期未消费金额自动收回消费券资金池,进入第二批发放)。


二、使用范围


江宁区内指定的旅游民宿(95家)、收费景区(点)门票(8家)和实体书店(12家)线下消费使用,根据实际参与商家实时调整。


三、运作办法


(一)合作平台


通过江苏银联“云闪付”APP平台发放和使用。


(二)类型面额


共区分民宿消费券、景区(点)门票消费券和购书消费券三种类型。


民宿消费券面额分别为100元、200元、500元(总额度210万元);景区(点)门票消费券面额为30元、50元(总额度150万元);购书消费券面额分别为20元、50元、100元(总额度140万元)。


(三)资金执行


为确保活动资金严格管理,江宁区文旅局在中国银联总公司的U点账户充值500万元资金。用户在核销消费券时,“云闪付”APP平台通过支付结算系统将补贴金额与用户实际付款金额累加结算至商家,并为商家提供对账清单,同时扣减政府U点账户中对应的补贴金额。活动截止后,未使用完毕资金原路返回至财政账户,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实现资金的核对与监管。


(四)使用规则


用户实名登录“云闪付”APP,民宿券、景区(点)门票消费券和购书券采取线上抢券的形式,每个用户每批次最多可限领三种类型的消费券各一张,每一批次抢完为止。用户本人在参与活动的文旅场所消费结算时,根据票券指定的消费规则使用“云闪付”APP在结算价基础上进行直接抵扣,额度用完为止。消费券不找零不退换,逾期自动失效(根据第一批实际使用效果,可对第二批配额比例、使用规则、参与商户进行适度调整)。


四、活动保障


(一)征集参与活动单位


在全区范围内征集相关文旅消费参与对象(第一批次暂定为《江宁百宿》名录上95家旅游民宿、区内8家收费旅游景区(点)和12家实体书店)。具体参与对象由区文旅局根据商家意愿、运营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能力等确定。


(二)编制平台运行模块


与江苏银联共同研究运行细则,在“云闪付”APP平台设置江宁文旅消费券运行模块,组织开展对参与商户的操作培训,确保消费券发放、使用工作顺利实施。


(三)广泛开展文旅宣传


围绕提振文化旅游消费,紧扣中秋、国庆和汤山温泉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多维度、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江宁文旅宣传推广,努力激发群众文旅消费热情。


(四)建立服务响应措施


畅通应急处置通道,公开服务热线,及时协调解决消费券使用中的争议,妥善处理矛盾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联系方式


区文旅局:徐斌,13851552155


7-2


关于促进消费复苏(商务)实施细则


1 关于餐饮、零售业电子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


为积极消除疫情影响,恢复区域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加快推进经济全面复苏,特制定江宁区餐饮、零售业电子消费劵发放方案:


一、活动主题


与“宁”相聚 乐享消费


二、活动目的


突出餐饮、零售等重点消费领域,充分让利广大市民,鼓励引导市民“走出家门、放心消费”,加快恢复消费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相关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快消除疫情影响,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进而带动我区消费市场总量整体回升。


三、活动内容


(一)发放金额


第一轮发放金额:500万,共计9万份(其中满400元减100元消费券1万张,满200元减50元消费券8万张)。


第二轮发放金额:为第一轮未核销的剩余资金。


(二)使用时段


第一轮:9月13日18:00~9月22日24:00,有效期10天。


第二轮:9月26日18:00~10月9日24:00,有效期14天。


(三)活动地区:南京市江宁区


(四)发放对象:南京市区域的人员(包含外来人员)


(五)受理商家: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江宁区内,且满足支付宝平台入驻及活动参与要求的线下餐饮、零售业商家可使用此消费券。


四、活动规则


(一)发放细则


在支付宝端内打造江宁区政府“江宁消费券”独立活动主会场,通过线上各类核心流量资源以及线下商户引导消费者参与。在南京市江宁区的消费者,可领取消费券面值100元(满400元减100元)或50元(满200元减50元)的消费券,限领一张,先到先得,领完即止。第一轮活动发放的消费券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未使用的消费券额度将被回收,投放到第二轮发放。


(二)领取方法


9月13日起,消费者从支付宝首页专区入口进入“江宁消费券”页面,点击领券按钮,即可一键领取消费券,先到先得,领完即止。9月26日起,同上方法领取第二轮消费劵。


(三)核销方式


消费者可在江宁区内的餐饮、零售业等商家使用电子消费券消费,符合相应使用标准后,即可核销。


五、联系方式


区商务局:易娟,025-87189009


2 关于“限上贸易企业销售竞赛”活动实施细则


一、活动时间


2021年9—11月


二、活动目的


以限上批、零、住、餐四大行业贸易企业为重点,通过组织开展全区“限额以上贸易企业销售竞赛”活动,充分调动企业打造多元消费场景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引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激发区域消费市场活力,提升全区社会消费品销售额、社零总额增幅。


三、活动对象


纳入全区限额以上贸易类企业统计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四、活动内容


(一)出台销售竞赛奖励办法。对全区限额以上贸易类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按照9-11月份累计增幅、增量,实施分级定量奖励,推动各类企业销售额、零售额实现快速增长。


(二)鼓励引导企业争先增效。扩大销售竞赛带动效应,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紧抓重要消费节点,通过调整营销方式,以及组织爆款促销和优惠让利等活动,推动企业销售额快速回升,形成整体效应。


五、竞赛激励办法


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分层级实施竞赛奖励。


(一)批发业


2021年度9-11月份实现销售额累计同比增长达10%的企业,按照3个月累计增量,分2个档次给予奖励。


1.2021年9-11月份,累计销售额较上年度同期增量1亿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8万元基础奖励。在基础目标(增长10%且增量1亿元)外,每多增长1亿元,另增加2万元奖励。上限50万元。


2.2021年9-11月份,累计销售额较上年度同期增量5000万元及以上的但不到1亿元的,每家给予4万元基础奖励。在基础目标(增长10%且增量5000万元)外,每多增长1000万元,另增加1万元奖励。


(二)零售业


2021年度9-11月份实现零售额累计同比增长10%的企业,且出台各类消费促进活动或办法的,按照3个月累计增量,分2个档次给予奖励。


1.2021年9-11月份,累计零售额较上年度同期增量达1亿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15万元基础奖励。在基础目标(增长10%且增量1亿元)外,每多增长1亿元,另增加奖励3万元。上限40万元。


2.2021年9-11月份,累计零售额较上年度同期增量2000万元及以上但不到1亿元的,每家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在基础目标(增长10%且增量2000万元)外,每多增长1000万元,另增加奖励5000元。


(三)住宿、餐饮业


2021年度9-11月份实现营业额累计同比增长15%的企业,且出台各类消费促进活动或办法的,按照3个月累计增量,分3个档次给予奖励。


1.2021年9-11月份,累计营业额增量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2021年9-11月份,累计营业额增量1000万元及以上但不到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2021年9-11月份,累计营业额增量200万元及以上但不到1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奖励资金发放


2021年12月由区统计局、区商务局根据参赛单位销售实绩,核定具体奖励标准,交区财政局拨付。


七、联系方式


区商务局:易娟,025-87189009


8 关于优化防疫服务实施细则


一、实施单位


区卫健委,各街道、园区


二、组织新冠疫苗接种全区统筹


按分类分重点有序开展,对于重点行业、重点岗位,继续提高接种率,对接种对象集中的重点企业,提供上门接种服务。目前,第二剂急需接种人群中包含了企业员工,对因疫情推迟的第二剂疫苗接种予以优先安排,并同步开展首剂接种。


三、做好健康证办理


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有序开放健康证办理业务,逐步加大人力投入,必要时健康证办理职能向基层开放,提高整体服务能力。


区卫健委:经正敏,1377666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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