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引言
1.基本依据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2.基本前提
(1)旅客运输服务范围必须是国内的。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抵扣单位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身份。
(3)发生旅客运输服务费用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换句话说,能否抵扣,除了车票本身,还需要必要的能够证明费用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辅助证据,比如出差审批单、单位参会邀请函、派工单、客户签收单等。
(4)必须是符合增值税允许抵扣的情形。比如发生旅客运输服务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仅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除此之外,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允许抵扣。
(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属于非增值税管理系统票据,二者的略微区分。(可见复习链接《我国现行全部发票种类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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