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显示,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存在内部控制失效,低风险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对公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该行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40万元、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员工单某、李某某因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内部控制失效负直接责任;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低风险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负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单某、李某某分别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