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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处罚法全文(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设和修改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由于法律法规、省水利厅职能变化等原因,为确保执法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2011年省水利厅印发的《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黔水政法[2011]27号)需重新制定。




  二、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新《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重点为了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等突出问题,例如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明确了权力下放的主体、方式、条件、保障措施和监督制约。二是坚持水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明确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还增加了“无过错不处罚”的规定。三是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并采纳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一些意见建议,力争使裁量基准更接地气。四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审议稿中裁量基准的所有内容严格依法制定,均未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修订内容。修订后共三十条,比原规定增加了五条。主要修改有:




  1.适用原则的增加。原《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由四项增加为六项。分别为“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即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规范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2.违法级别的增加。原《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未对当事人的违法级别做规定。增加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的违 法行为可以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是指违法事实简单、性质一般、情节轻微,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法事实较复杂、性质较恶劣、情节较严重,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事实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违法行为。




  3.适罚原则的增加。原《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对适罚原则的规定为三项。现增加为六项,主要内容: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首违不罚制度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行。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规定第九条免责情形中将该制度明确予以规定。




  5.处罚额度的增加。原《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对水行政 处罚的额度未做规定。本规定针对罚款幅度做一下规定。




  从轻档次: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30%+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下一般档次:〔(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30%+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金额)×70%+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下;从重档次:〔(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70% +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




  6.实行水行政处罚制度的增加。原《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实行水行政处罚制度未做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要求,增加六项实行水行政处罚制度。具体包括: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事先告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法制审核制度。




  (二)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为河道(湖)管理类、水工程管理类、水资源管理类、防汛抗旱管理类、水土保持管理类、水文管理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类、涉水招投标管理类、安全生产管理类、其他类等十个方面,共计205项(修订前共计85项)。较原《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1.调整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的名称,增加“违反法条”和具体条文。原《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未区分执法依据与处罚依据,将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列为执法依据,未明确各处罚事项执法依据。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增加“违反法条和处罚条款”款,将原“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款中进一步细化区分,并补充与处罚事项相适应的违反法条的名称和条文。




  2.严格审核对比各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修改完善原法律依据。根据最新修订的各处罚事项法律依据,修订调整原《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3.根据执法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处罚事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贵州省水利厅


  2022年1月






编审 田旻佳 施昱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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