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抵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房抵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




四川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0日,因经营困难2016年11月与其债权人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于2019年1月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2019年2月对A公司立案实施了税务检查,在向A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该稽查局调取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和财务数据,经查明,发现该公司2016年少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约2000万,要求该公司补缴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问题:A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6年11月还是2019年1月,计税价格是按照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的金额还是以2019年1月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时的公允价值确定?







以房抵债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




非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一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本项自2017年7月1日起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日期,实际交付日期早于合同约定交付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实际则为实际交付日期。若合同未约定实际交付日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交付日期。因此,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19年1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之时。







以房抵债业务的计税价格的确认




对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根据实际的交易价格确认,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如果合理,符合当期的市场交易价格,则应以以房抵债签订时约定的抵偿价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即A公司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应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上约定的抵偿价格。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