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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发票管理办法(使用预付卡消费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我公司与甲商场是同一集团下的子公司,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并销售仅限在甲商场购物使用的单项用途商业预付卡,客户购买购物卡在甲商场消费后,我公司再与甲商场结算销售款项。请问我公司销售单项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应如何向购卡人开具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综上,你公司销售单项用途商业预付卡不缴纳增值税,可向购卡人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目的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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