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最新招商引资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的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设立吉木萨尔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本政策涉及的补贴、奖励及扶持资金均纳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用地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家规定我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执行,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剩余土地出让价款一年内一次性缴清。


第五条 对按照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项目,分档给予用地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0.2亿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40%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资金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资金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60%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资金扶持。第六条 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20万元的项目,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第三章 财政贡献扶持政策


第七条 年销售收入在0.2亿元-1亿元(含1亿元)的,前3年按企业财政贡献度的30%给予扶持,后续2年按25%给予扶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前3年按企业财政贡献度的40%给予扶持,后续2年按30%给予扶持;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前3年按企业财政贡献度的50%给予扶持,后续2年按40%给予扶持。


第八条 重组并购我县范围内符合本政策的产业项目,一次性出资1亿元以上且股权不低于51%的,给予投资方因产权转让而缴纳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贡献度的50%差额补贴。


第九条 支持企业参与园区整体规划、开发、建设、招商、运营。设立园区建设产业基金,对园区新增财政收入和土地收入测算后按比例划拨到园区建设项目办公室,由园区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费、招商扶持资金及园区运营管理费用。


第四章 厂房扶持政策


第十条 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实行分层扶持:第二层每1000平方米扶持1万元,第三层每1000平方米扶持3万元,第四层每1000平方米扶持4万元,第五层每1000平方米扶持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对工业园区现有闲置厂房采取“以租代购”形式投资项目;在园区租赁厂房的,项目投产后年纳税不低于150元/平方米(10万元/亩),给予2年房租50%补贴。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达2亿元以上的优质项目,根据企业需求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由工业园区负责代建项目厂房、设施等重资产,由工业园区和企业并约定回购时间和比例,回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代建企业收益率不低于6%。第五章 科技、人才、用工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在享受自治区级以上政策支持基础上,各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各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企业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按照每人300-6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具体按照人社部门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博士、正高级技术职称等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并在我县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合同总价款的15%给予购房者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5年内不得交易。


第六章 项目引进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成功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0.5亿元以上的社会组织、商会、企业或自然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除外),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兑现时间为项目完成总投资计划50%后,由引进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核实,投资强度、建设进度符合合同约定即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除了适用本政策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项目带政策”等更加优惠的办法:


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


2.年缴纳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


3.通过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重组企业的和盘活困难企业、问题项目的;


4.投资建设“绿氢”及“低碳、零碳”等工业项目的;


5.将集团公司总部注册在吉木萨尔县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符合本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1日前向吉木萨尔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吉木萨尔县财经委员会审核,并报请县委常委会审议后按程序兑现。


第十九条 本政策所规定的财政贡献度,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因素综合予以认定。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进行出售的(含抵顶工程款、实现抵押权、依法院判决等变相出售),按出售比例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奖励、补助。企业隐瞒真实情况,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享受本政策的,将责令退还全部扶持资金,并按当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吉木萨尔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