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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地产公司涉及税费及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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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8号




01 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02 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03 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04 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05 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06 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07 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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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税地字〔1987〕3号




01 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02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03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 — 叁 —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87)财税地字第21号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补充通知




(1987)财税地字第29号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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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1987)财税地字第30号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 — 伍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368号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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