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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7号公告)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在不断出台政策予以扶持。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今年3月1日到6月30日,是第一次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的时间。曾有学界人士建议此项工作今年应该停止。理由是疫情引发经济压力,一些行业开工不足,个人收入受到影响,汇算可能使一些纳税人补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业主按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在此背景下进行汇算清缴工作,很可能引发某些抵触、产生负面舆论、引发不良影响。由此,应如何正确看待该问题,采取有效解决办法尤为重要。


个税汇算清缴的必要性


首先,应明确的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具有极强的法律强制力,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因此,随意进行调整应该是不可能的。即使可能推迟或者取消,也一定要通过立法的程序来完成。


其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今年开始的汇算清缴是针对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的,并不涉及2020年的收入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一是如果纳税人的收入形式相对单一,并且在发放报酬时已经预扣预缴,这些纳税人最终汇算清缴的结果应该和预扣预缴的结果相差不多。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中,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以及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已经免除了汇算义务。


二是对于2019年一年内收入有多种形式的,汇算清缴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在预缴环节某种所得适用的税率高,而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后,适用的税率低,这些纳税人会产生部分退税;另一种是如果前期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没有被预扣预缴且没有及时申报,那么并入综合所得一起汇算时,肯定会补税。这种情况并不是因税收制度引起,而是因前期纳税人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


完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出台了2020年8号、9号、10号公告,在公益性捐赠、设备一次性扣除、防疫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税、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等方面制订了优惠举措,这些措施会在2021年的个税汇算清缴中得到更好体现。


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对于不同的纳税人来讲,税感应该是各不相同的。不能因为有部分纳税人需要补税,就认为汇算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这个出发点是对税法的一种误读。目前存在一部分公众对于纳税义务的认知和税负敏感度不匹配的问题。在不断强调改善营商环境的同时,也需要开展“税商”的教育与普及,让纳税人正确认识税收,准确解读税法,依法诚信纳税,合理安排税收筹划,使纳税人的“税商”指数整体提升,这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但从另一个层面也应意识到,首次开展的个税汇算清缴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是数据的明晰化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影响


个税汇算清缴涉及的信息面极其广泛且情况复杂,对信息的显性化要求很高。尽管2018年修订的个税法中将个人身份证号作为个人纳税识别号,也强调了信息共享,要求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强化部门之间数据的交换及沟通,纳税人多方信息共享,这有利于税务机关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真正“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如果这些规定可以很好地落实,那么纳税人进行汇算时,税务部门征管平台的信息应该是应有尽有、一览无余。然而,目前信息共享还没有达到预想状态,加之征管工作的惯性使然,汇算清缴依然是严重依赖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工作手段过于简单,信息共享程度未达到预定状态,工作主要依靠基层税务局通过有限的信息化工作来完成的局面,其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这将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风险。


二是汇算清缴的工作策略有待调整


目前,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有些现场的汇算工作可以推迟,但APP上的汇算清缴不应推迟。在工作方案方面,税务部门出于精准施策的考虑,专门制订了分门别类的网格化方案,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预约办理,通过扣缴端发信的形式进行点对点通知。有些地方税务部门采取区分政府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分时间段开展宣传和辅导,集中对税负上升敏感人群开展解读。这些措施看似稳妥,但容易让纳税人产生错误预期,造成拖延情绪,进而加大后续汇算工作难度。针对这种情况,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解读,开通网上汇算清缴的渠道和各项功能,及早预热并进入实操状态,及时发现系统中可能存在的技术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汇算清缴规定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各部门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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