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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工文2007 48号文件(豫民文200854号文件内容)



河南省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先后发布了两个文件。第一个文件是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即《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第二个文件是《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即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精神,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即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的规定,在职人员因病或是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按照本人生前所在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3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标准发给。从这个规定来看,河南省规定的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和缴费基数挂钩的。


如果该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越高,丧葬补助金就会越高,如果该单位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的,也就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3个月计发;如果单位的平均缴费工资超过了60%以上,还是按照平均缴费基数的3个月计发,不同的单位之间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离退休人员死亡以后,是按照所在省辖市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平均养老金计发。从离退休人员的规定来看,是按照所在的省辖市退休人员的平均工资。但是现在情况变化了,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所以就要按照全省退休人员的3个月平均养老金来计发,按照全省平均养老金计发,与按照省辖市的平均养老金相比,这是有一定差距的。


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的规定,除了一次性抚恤金以外还有遗属补助,但在2011年社保法实施以后,不再有遗属生活补助的规定,所以河南省豫人社养老(2013)44号中规定的遗属补助,从社保法实施之日起,也就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遗属补助全部取消。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的规定执行,即在职职工因病或是非因工死亡的,按照生前所在企业人均缴费工资的20个月发给,这个计发基数和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是一样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以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是按照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计发。



综上所述,河南省丧葬补助金基本上都是3个月的标准执行,计发基数计算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一样,一次性抚恤金是按照20个月的标准执行,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计发基数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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