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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挤塑板发票编码(开发票塑料制品编码是多少)






一、案例:


某公司有一个建设项目,为解决成本发票的问题,在青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的唆使下,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件由青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注册成立了海东***建筑材料经销部及海东***建筑工程部,由其控制并向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海东***建筑材料经销部于2020年12月24日向该公司开具25份保温板、木材等建筑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300201160,发票号码01265663-01265687)金额2,135,643.52元,税额21,356.48元,价税合计2,157,000元。海东***建筑工程部于2020年12月28日向该公司开具21份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300201160,发票号码01265833-01265853)金额2,079,207.90元,税额20,792.10元,价税合计2,100,000元。上述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42,148.58元,并已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划重点:


1、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与海东***建筑材料经销部及海东***建筑工程部均无真实的建筑材料购销及工程劳务业务,所签合同均为虚假合同,该公司法人代表虚构资金流,并通过其亲戚、员工等人个人账户回流至该公司对公账户。


2、该公司从海东***建筑材料经销部及海东***建筑工程部取得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3、该公司在认识到上述违法事实的严重性后已于2021年3月31日主动向公安及税务机关交代其相关违法事实,并按照公安及税务机关要求积极提供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涉案资料。违规抵扣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已于2021年6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42,148.58元。


4、海东***建筑材料经销部及海东***建筑工程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案处理。




提示:


上述案例中,尽管有可能所谓”三流“是一致的,但由于没有真实购销业务,所开具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因此,千万不要以为三流是一致的,开具的发票就没有问题,一定要避免这个误区。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有真实的交易才是最重要的!




二、虚开发票的四个误区


切记不要有!


误区一


开出的发票三流一致≠虚开,三流不一致=虚开


上述观点也完全是错误的。“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三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但是“三流一致”不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唯一依据!


大量案例证实尽管有可能所谓”三流“是一致的,但由于没有真实购销业务,所开具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因此,千万不要以为”三流“是一致的,开具的发票就不是虚开,”三流“不一致,开具的发票肯定是虚开,一定要避免这个误区。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才是最重要的!




误区二


虚开普票不犯罪




上述观点完全是错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照样有可能涉嫌犯罪。


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误区三


将富余票卖掉不犯罪


上述观点完全是错误,把“富余票”卖掉赚钱一定比例手续费,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税务机关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误区四


介绍他人虚开不犯罪


上述观点完全是错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照样有可能涉嫌犯罪。


经常遇到从事会计或者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充当着介绍买卖发票的情况,不要以为你没有买卖,虽然你在中间仅仅是个介绍人、或者掮客的身份,其实你已经触犯法律了!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如何处理?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总结:


随着金三金四系统的上线,现在凡是有大量普票做账的也容易被税务机关检查,


四、警钟长鸣,联合执法“一抓一个准”


税法神圣不可侵犯,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在面对发票问题时,小编提醒:企业要谨记 “票货款”三流一致。应谨记以下几点风险提示:


第一,企业要摒弃虚开发票的念头,严格财务部门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起票、货、款三流一致的发票风险内控机制。


第二,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买卖、支付货款和取得发票等业务,确保业务的真实性。


第三,纳税人应自觉守法经营,依法诚信纳税,切莫存侥幸心理,因小失大,最终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不高,只想着贪图小便宜,却没意识到现在税务机关“大数据”手段强大,加上税警合作不断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断深化,无论你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经营和涉税行为都在相关部门的实时监控之下。


部门间联合执法“一抓一个准”,何必要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就铤而走险?


如果被查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企业追缴各项税收,进行行政处罚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相关人员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五、若不幸被稽查,如何应对税务稽查呢?


对于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相信好多老板都是听到后都是战战兢兢的,其实税务稽查呢是分为三种,今天我们来说一下三种不同税务稽查,该怎么接待稽查人员。


第一种是事前预告稽查;由税务机关事前预告日期的税务稽查,最好是如约接受,如果因临时有事不能按约定时间接受检查,变更一两次还可以,但频繁的变更时间,就会让税务机关产生有意回避检查的疑问。最好在检查之处,能和税务稽查人员保持愉快的沟通。


第二种是突击税务稽查;税务人员突然来检查,多半是已经掌握了偷税证据,如果检查了一天,什么不正常的情况都没发现,多数情况下检查就不会继续下去,所以,接受突击税务稽查,应该有礼有节地对待税务稽查人员,避免出现正面冲突。


第三种是强行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有专门强制稽查的部门,如果他们来了,都会带有裁判命令书。这种情况说明你们偷税金额相当高,将来以刑事案件起诉的可能性很大,最好的方式就是好一个好的辩护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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