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承租方承租业主单位物业再行转租的,《通知》细分了两种处理方式:
最终承租方不属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则不论转租方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相应的物业均不能减免租金。
《通知》强调,
各业主单位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认真把关,把租金减免工作做实做细;
要建立租金减免台账,
及时收集、记录、反映有关情况,
避免不规范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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