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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21年47号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84号公告的规定)

2021年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自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这标志着自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公布的10个试点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增加12个试点海关后,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正式向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相关企业应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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