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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开户要托管银行盖章(基金公司托管账户可以开几个)






一切都看起来很正规啊,有备案,有托管,怎么会出事呢?



投资人说的银行托管,我太清楚是什么意思了。



投资人多次在面对不靠谱理财经理的推销时候,一定听过这样的说辞:



“我们是有XX银行托管/存管资金,保证资金不会被挪用!”



“您看,XX银行都是我们的托管/存管银行,上面有XX银行的盖章,我们的理财产品不会有问题的!”



“XX银行是我们的合作方,我们的理财资金是他们托管/存管的!不信你看,有盖章,有合同!”



各大小理财平台也纷纷在最显眼的地方写着:已接入XXX银行存管!









所以在有意无意中,投资人脑子里就开始形成:



有银行托管=银行增信或者合作甚至担保=没问题,安全,放心。



但!!!《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因此,上述果真如上海银行表示的该行仅为基金托管方的话,在现行法律上,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



所以当时投资人找上海银行是不会有用的,白白浪费了时间精力而已。不仅仅是上海银行,买理财出了问题,找任何托管银行都不会有用。



那么银行托管到底是怎么回事?银行托管这件事,是如何被夸大渲染蒙骗投资人投资的。



先来区别一下银行存管和银行托管,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是差之千里!



银行存管:理财平台包括P2P公司把自己的理财产品开户开在某银行,由银行存管该理财资金,只负责资金的保管,不需要承担监督资金流向的义务,平台可以随时从银行提取资金。



银行托管: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中国的托管机构所承担职责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账户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事项。这些职责的界定来自不同监管部门的相关法规。



很明显托管比存管高级,因此托管的银行管理费也比存管收取的更高。




但是!!!!



《基金法》中规定了,托管银行应当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不过,这是针对于投资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而言(就是投向股票等二级交易市场的基金),银行和券商要保障投资人的钱只能用于证券市场,不能任意流出。所以,股票型私募基金,有没有托管行是非常重要的,托管行基本能确保你的资金用于证券市场。但是其他类型私募基金,p2p资金,想要托管行来审查基金的钱往哪里去了,这就办不了。



很多投资人做的并不是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股票的),而是做的普通私募基金固收,p2p理财等等,这就意味着在这些私募基金固收,p2p理财当中,对投资人的利益来说:



银行托管≈银行存管≈公司普通账户≈没啥用!



多么痛的领悟!



而且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此外,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只需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总结来说,对于托管银行这一件事,如果买的不是证券类基金理财那么:




第一,《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第二,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第三,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第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所以如果不是做的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人而言有没有托管行意义不大,哪怕有也不能说明什么,银行的监督无法穿透这些基金更无法监督资金的去向,也没办法提高产品的安全性。



以为有银行托管或者银行存管就是安全的,这也是大家为什么被骗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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