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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填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办理银行填税收居民,该填是还是否)

问:账户持有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一国(地区)的税收居民?


答:各国(地区)税法均有构成其居民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即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税务总局网站已公布并且定期更新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中英文版),供金融机构和账户持有人参考。账户持有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对自身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综合判断。账户持有人可能同时构成两个或者多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身份相关示例:


示例1:一个人在甲国有住所,并作为甲国的税收居民纳税。他在乙国境内停留超过6个月,根据乙国国内法,因其停留的时间长度,他作为乙国的税收居民被课税。因此,他同时是甲国和乙国的税收居民。


示例2:一个人在甲国有住所,并作为甲国的税收居民纳税。他在乙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为8周,根据乙国国内法,因其停留的时间长度,他不构成乙国的税收居民。因此,他仅是甲国的税收居民。


问:什么是中国居民个人?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即为居民个人。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如果是中国公民,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述的居民个人,除非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果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而暂时离开中国,待这些原因消除后仍需回中国,也为居民个人。 如果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也属于居民个人。


问:在中国境内有房产且地址明确的客户是否可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答:否。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有房产并不等同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才构成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问:某金融机构的部分销售渠道仅面向持中国居民身份证开户的客户,是否可将其默认为中国税收居民,不收集声明文件?


问: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五年期)的客户,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问:金融机构在确认新开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应履行何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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