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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年底没交次年交会计分录(残保金减免怎么做分录)


从2016年起,北京将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缴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从9月份开始就需要按照新规缴纳残保金。今天小鸡快务来为大家解读关于残保金相关问题。


什么是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什么企业需要交残保金?


残保金是每个公司需要缴纳的,但是对于小微企业有优惠政策,北京地区: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


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残保金缴纳时间?


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


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


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


残保金缴纳标准如何计算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其他具体情况参照地税局相关文件:


http://shiju.tax861.gov.cn/ssxc/sszt/cbj/canjiren.htm


不缴纳残保金的不良后果是什么?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年5月15号和9月15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注意:地税开始核查残保金缴纳情况,往年符合条件未缴纳的企业需要补交,并且需要缴纳滞纳金。


如何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以上就是小鸡快务关于残保金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如疑问可在下方留言,小鸡快务会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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