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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税收核定征收(税收核定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近日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等四部门


联合印发了


《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通知明确↓


1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2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3


对于只有经营者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核定养老保险费率;


对于经营者以外另有人员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核定养老保险费率



4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规定为经营者及其雇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市用人单位历年养老保险费率补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得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


有疑问,看这里↓


1


Q


为什么要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率政策?


A: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要求,自2022年1月起,对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0%。按照要求,我市对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2


Q


如何区分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A: 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此规定,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即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应为16%。


3


Q


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率从什么时间起调整?


A: 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率应自2022年1月起规范。考虑到2022年1月初本市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我市将从2022年3月开始按规范后的新费率政策执行。同时,对2022年1至2月的缴费差额进行补征,个体工商户在本年度内补征的缴费差额部分,不征收滞纳金。


通知原文↓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部署要求,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情况,做好养老保险费率核定工作。对于只有经营者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核定养老保险费率;对于经营者以外另有人员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核定养老保险费率。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规定为经营者及其雇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市用人单位历年养老保险费率补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得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参保缴费服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起执行。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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