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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的主体种类(公司解散诉讼)

双方公司合作的合同签订以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办事,除非是双方共同协商解除合同,否则如果有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内容就视为违约,那么,在合同纠纷中,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



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债务纠纷起诉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能及时查封对方的财产。

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向该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而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区域内,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域的法院起诉。

为了方便原告起诉,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的住诉讼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这里会有申请人问对方公司已经是空壳,也没有再经营了,公司搬离了,人也找不到,也没有任何可供财产了,我还起诉有什么用?

当然有其他协商方式那是最好的,如没有任何其他解决方式确权是唯一出路,法律规定诉讼也是有时间规定的。起诉到了公司涉及追加自然人需要注意的。能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案件可能有重大突破。为实现债权打下基础。


胜诉后判决拿到,15天之后对方没有上诉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其实就是永久固定债权,如果你不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就意味着只要主体对方不还钱,他会终身是你的债务人;如果你不申请强制执行,两年后,在法律上就意味着你是自愿放弃合法债权的。所以,这点特别重要。

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老百姓可能简单地认为,被执行人公司没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代公司还钱;这种公司朴素的想法我们都非常理解,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公司法人,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独立于公司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仅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法定条件满足时,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建议: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公司欠债,追加股东切勿盲目,找准法定事由,方能一击而破,诉请才能获得支持。

二、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诉讼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但是,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种类、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对查封、扣公司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简而言之,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可以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三、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后,再次请求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基于追加被执行人事由法定的原则,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不可以无限追加,追加股东获得法院支持后,再次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四、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许多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但并不在法定追加事由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的20条虽然规定“恶意解散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但并未增设执行阶段以此由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规则,故不能作为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直接依据。


建议:申请执行人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应通过诉讼解决。

五、案外人作出执行担保后,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其他人向人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自愿接受法院对保证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此对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许多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还向法院申请追加保证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而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并不需要再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来实现。


建议:对于执行担保人,无需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追加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执行实施部门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这样既主体提高的执行效率,同解散时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六、申请追加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执行实践中,总公司欠债,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建议: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部分,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无需通过追加程序追加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执行实施部门直接执行分支机构财产。





简单来说,对于公司而言,经常性是账户上没有资金,那么这个时候你就要去看公司股东实际缴资金的情况,如果存在没有实际缴纳的话的,或者未缴纳足额,那么是可以对该股东进行追加连带责任的。


对于此种用他们身份开办企业进行经营的情形,一般代持法人都会有意无意地透露出来背后的实际控种类制人,一般我们执行团队会假装其公司客户进行陌拜:问其公司的实力,主张和其老板对谈,要求其做出价位上的让步。并要求其出具合同 打款账号,那么这就是证据(有了被执行人,代持法人也认可这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被执行人的,哪怕不用被执行人出面,只要代持人口头默认,也是有效的证据。)


那么对于,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只是公司进出账账号发生了改变的情形,则不需要被执行人出面,的只需要对方出具合同 打款账号,直接把这份合同拉到法院进行冻结,就成功了。


执行=专业的(执行)律所 执行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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