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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注册公司需要验资吗(现在工商注册公司需要验资吗)

特约律师 白能平



具体是起诉内容如下:


原告:B公司


被告: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诉讼请求:张三、李四在抽逃出资的1000万元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五、赵六在50%股权对应的500万元范围内对债验资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篇文章我们主要分析王五该不该承担责任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进而延申到公司验资报告的公信力。


我这边是站在王五立场思考和解决问题,所以,需要思考两个核心问题:


问题一:王五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


问题二:基于验资报告相信原始股东已经出资算不算王五已经尽到了购买股权时股东应尽的审慎义务?


这两个问题的一个核心就是题目了:公司的验资报告到底该有多大的公信力?


一、实缴、认缴和抽逃


这三个概念看似简单,但是根据我们服务公司和老板的经验,做公司或者当股东的朋友还是很有必要搞清它们的意思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实缴,就是股东在开公司的时候必须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比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简单地讲就是:你股东需要实实在在地缴付了你作为股东应该向公司支付的原始股金。


认缴,这是相对实缴而言的,就是在2014年3月1日前,开公司就得实际缴付注册资本,而在2014年3月1日后,公司法规定了注册公司认缴制,即先填写一个注册资本的数字,让你把公司开办起来,在约定一个认缴期限,在这个期限届满前中山市缴付了注册资本即可。


抽逃,就是先实际缴付了,在通过一定的渠道撤出来。这种行为是有它的历史和政策背景的,在2014年3月1日前注册公司必须实缴的时候,就有这么一种(过桥)公司,它垫钱给你实际缴付,待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后,在把钱转出来,有一种说法叫过桥,那这笔钱就叫过桥资金了,当然,钱不是白用的,使用过桥资金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使用费。


这里可参阅今日头条的君恒信和公众号文章:“什么是抽逃出资”。


二、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在公司这个层面,就是审验股东在出资或者增资的时候资金的真实性。应该讲,之所以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来审验,更多地中山市是为了增加股东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这里延申一个最最常见的问题,股东出资必须有验资报告吗?


对有限公司而言,在2014年3月1日前,注册公司是实缴制,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验资管理规定》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注册公司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这个时候必须有验资报告。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对注册公司采取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同时废止了前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此后不再要求必须有验资报告。


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法》的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所以,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股款到位后应当有验资报告,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了。


三、对受让了瑕疵股权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何为瑕疵股权呢?这个瑕疵会有很多情况的,本文主要研究出资瑕疵这一个点。


这儿可参阅今日头条的君恒信和公众号文章:“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会不会因公司债务被执行?”。


这篇文章里提到了出资瑕疵的四个问题,我这里不妨一一列举并回答如下:


问题一:股东已实缴出资,并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等情形工商,股东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一:按一般人的理解和思考,原股东和受让股东应该是都不用承担责任了。


问题二:股东未实缴出资,但因公司为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期限未到,股东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二:答案待定。


问题三:原股东未实缴出资,但在认缴期限到期前已转让该股权,原股东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三:根据《宁夏中启鑫工贸有限公司、乌海市巴音陶亥滴沥帮乌素隆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33号],原股东不用承担责任,后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问题四:股东未实缴出资,认缴期限也未到,但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同时,公司并未破产,股东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四:答案待定。


上面的四个问题都没有提到本文涉及到的核心问题:


原股东实缴出资并向二手股东提供有验资报告,二手股东受让了股权,二手股东又将股权吗转让给了现在的登记股东,二手股东该不该对A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或者说B公司的诉讼请求该不该得到支持呢?


四、王五该不该承担责任和该承担多大责任?


我们就来分析和解决王五的问题:


王五何许人也?王五购买了张三的股权,曾经是A公司的股东,现在已经把股权转让给赵六了。我在文章中把王五叫为二手股东。


王五买的股权有瑕疵吗?按里说这里的股权没有担保,没有质押,是干净的股权。就说是否出资这个点?李四提供了验资报告,按理说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最能说服出资这个事实了,验资报告不就是发挥这个功能吗?


王五为什么要对A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上面已经说明白了,王五买的是没有瑕疵的股权。王五在A公司当了一段时间的股东。王五也已经把股权转让给了赵六,注册公司已经不是A公司的登记股东了。难道不成,当过A公司股东就要对A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好像是说不通的。


假设王五需要承担责任,该是多大责任呢?退一步讲,如果必须让王五承担责任,那该怎么计算王五的责任量呢?受让股权没有瑕疵,转让股权也符合规定,总不能捏造一个数字吧!


五、验资报告和王五责任的因果关系


到这儿,我可以说开头案例的核心了,就是B现在公司认为张三抽逃出资1000万了,所以,以此为由,主张二手股东王五和登记股东赵六在抽逃出资1000万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张三提供了A公司的验资报告,前文已经讲地很明白,有资质的第三方对A公司原股东(张三和李四)的出资进行了审验并且出具了验资报告,这一份验资报告载明了A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后手股东基于法律规定和有资质第三方出具材料的基本信任,有理由相信张三在A公司出资的真实性(信赖保护)。所以,验资报告和张三责任有很大的因果关系。既然有这一份验资报告,那张三就可以证明是在明知前任股东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受让了A公司的股权,这个时候张三对A公司就没有出资义务了,张三就没有义务对A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了。


为了说清这个问题,需要掉过来说说如果张三抽逃了出资那该怎么办?


第一,张三抽逃不抽逃那是张三的事,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由张三对抽逃这个行为来负责。


民事责任层面如下:


对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个由A公司去起诉张三补足出资。


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其他已经按约全面出资的股东还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个由公司现任股东起诉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个就是B公司可以主张张三在抽逃需要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资的责任,另外,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其抽逃出资是知情的话,受让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个前文已经论述清楚了,王五基于验资报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张三实际出资了,而不是对张三抽逃出资知情或者应当知情。


刑事责任层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述内容主要为今日头条的君恒信和公众号文章:“什么是抽逃出资”。


具体到开头案例,如果B公司有证据证明张三抽逃出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现在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主张张三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个法条里边提到了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关键得看B公司怎么举证了。我在文章中一直强调的是王五有验资工商报告,没有协助张三抽逃出资。


六、后股东受让前股东的股权时的审慎义务


股东在公司法里边规定有好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比如有表决权、分红权等,义务比如有真实出资、善意退出等。这里重点还是来说后股东购买前股东股权,到底该尽到哪些义务呢?或者直白点说看了验资报告算不算尽到了审慎义务?


其实,后股东购买一家公司某一股东吗的股权,比如你是一人购买100%的股权,那这个公司在过去运营的一起情况都和你息息相关,比如债权是否能够收回、债务是否是确定数额、公司是否有行政处罚、公司是否有重大风险、公司是否有逃税、虚开等税务风险等等,从股东层面讲,股东在合法足额出资后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无需再对公司自身风险再承担责任,但是,因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而公司的一切情况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和权益,这样从公司层面讲,公司的主营业务、风险等级、债权债务等会影响到股东的切身利益。


为此,后股东必须弄清楚前股东的出资情况。比如开头案例,我个人认为只要前股东向后股东提供了出资的验资报告,后股东有理由认为前股东完成了出资义务,而有的同事认为后股东不能仅凭验资报告确信前股东完成了出资,而应该从公司财务深入了解股东对出资的使用情况,比如就包括是否抽逃出资等。但是,为了想清楚一个问题,往往需要吧问题极端化,比如公司财务不健全或者干脆丢失了财务资料,而验资报告又能从第三方调取,此时,后股东是无法获取到或者阅读到公司财务资料的。从促进交易的角度讲,如果赋予后股东那么多的义务,这样就会限制了交易。


所以,我们认为,后股东能需要够从现有的财务记载确认前股东实际缴付了出资,或者前股东能够提供曾经实际缴付出资的验资报告,基于一个基本性的审查,后股东有理由认为前股东已经实际缴付了出资,不易再给后股东额外的审慎义务,进而限制了股权交易。


七、君恒能给您提供的几点建议


朋友们,股权买卖比较频繁,但是股权买卖又确实有好多问题需要搞清楚,否则,经常是在交易完成后会出现好多纠纷,按法院审判统计,股权买卖纠纷是公司纠纷中最常见纠纷。本文我们谈论的是出资,为此,我们从实务角度就出资相关问题给大家提供下面几点建议:


建议一,公司创始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出资了,后股东就无需再履行出资义务,否则,虽然经过几手买卖,仍然可能被要求履行在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建议二,怎么看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呢?可以看股东出资时的验资报告,可以看股东在公司出资的财务记载。当然,可以让转让股权时的公司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股东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最好写成书面材料。


建议三,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出资情况和出资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前面内容已经提到了,明知前股东未出资而受让股权,后股东是需要承担出资义务的。所以,出资这个事情非白即黑,不可能蒙混过关,说清楚,约定好,把它作为是否受让股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到时候该谁出资谁出资。


可以参考与出资相关问题的其他判例:


判例一:《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等与北京弘大汽车空调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申字第9号】


判例二:《辽宁金水广告公司与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轻工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监字第14号】


判例三:《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执复38号】。


判例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斌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执复100号】


判例五:《孙晓东、焦延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执复9号】


我们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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