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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定征收(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计算)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一则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个政策很好,但是往往在实际运用中又会出现一些误区,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列出10个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希望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避免这些错误,减少损失和风险。




误区一:

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高企的专属,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二:

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新政策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也就是说,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比如按实际工时占比等进行分摊。




误区三:

建筑企业没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税收政策。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建筑行业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因此公司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75%的税收政策。


注意:目前只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误区四:

企业只要不在负面清单行业之内,日常发生的活动都属于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日常发生的活动都属于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注意: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误区五: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则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75%。


注意:只有查账征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75%。




误区六:



对研发支出未进行单独会计处理的企业也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企业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单独会计处理,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也没有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注意: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根据核算要求可以自行设立三级及以下科目等,按照研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1、费用化支出的核算,研发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月末结转费用化支出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资本化支出的核算,研发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形成资产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误区七:

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也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年度汇缴享受优惠项目。




误区八:



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误区九:



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十:



自主研发的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还有需要先到税务部门备案后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提醒: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自主研发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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