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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被拒律师费(加拿大移民律师费用)


截止2019年2月,黄某被美国移民局拒签,50万美元投资款迟迟无法追回,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款50万美元。


黄某称:张某代办的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是美国华盛顿州区域中心520大桥项目二期。黄被某按时完成了所有资金的投入。然而2012年5月,520大桥项目出现问题,无法继续移民申请。张某建议黄某转投另一个投资移民项目,爱达荷州金矿项目二期。“金矿项目已获移民局批准,二期获批无悬念”;“项目退出机制,投资者有权选择400盎司黄金律师费或55万美金”;黄某听从了建议转投爱达荷金矿项目二期,来继续申请美国EB-5移民签证(美国绿卡)。


张某告知50万美元投资款应费用放在U.S.Bank的监管账户中,直到投资移民申请(1-526)获得美国移民局的批准,银行在收到批准函的副本后,才可以将50万美元投资款放给项目方使用。如果原投资移民申请被拒,则银行应该将所有投资款返还给原告。黄某获得关于资金安全的承诺后,于2012年6月签署了爱达荷金矿二期项目备忘录。黄某和爱达荷州区域中心以及U.S.Bank(资金监管银行)签订投资款监管合同。


2012年9月,张某告知美国移民局受理了原告的移民申请,并表示移民拒局审查时间为8个月。但在接下来3年,经过多次补交材料,投资移民申请(1-526)被移民局拒绝。整个金矿二期投资移民项目都被美国移民局拒绝,并于2015年2月,移民局发出拒签信。


2015年2月,被拒签的投资者就美国移民局拒绝其签证申请,上诉至美国的法院。在诉讼期间,张某表示只要移民申请没有被批准,资金就会在银行监管账户中,十分安全。


2017年3月,张某根据哥伦比亚-美国地方法院的法院意见,将黄某等人移民律师申请发回美国移民局审查。黄某在等待美国移民局审查的结果期间,在2016年1月,张某发邮件要求黄某起诉美国银行、项目方,并附上了2015年12月的起诉状,起诉原因系黄某的投资款50万美元被项目方从美国银行转走。在经过近三年诉讼,张某组织投资人诉讼美国银行案件至今没有结果,黄某投资移民款50万美元,在未取得美国移民局I-526批准的情况下,被项目方从美国银行转走,至今未能收回。黄某移民申请在2018年4月,再次被美国移民局拒绝。


张某称:一、投资移民申请被美国加拿大移民局拒被绝后,双方已经协商签订终止协议,已经按移民协议退款。二、50万元美元投资款,张律师某从未收到过该款项,投资款在其移民申请被美国移民局拒绝后,未能正常予以返还的真正原因,是项目方及监管银行违约导致的。


法院查明:2017年2月,黄某与张某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载明:1加拿大.黄某按照合同已支移民付的中介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由张某退还;2.美国律师费已经退还。2018年4月,美国移民局再次拒拒绝了原告律师费的投资移民申请(1-526)。


2020年2月,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起诉。



保签: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酌情受理),旅游签证10年有效,所费用需材料:护照 照片 申请表 加分材料。国内护照:协助新办/换发/补发。如有疑问,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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