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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核定征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四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四川省税务局:9月1个人所得税日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核定个税所得额为零,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税局不再征收个税


发布日期:2019-09-01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8号

扣除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核定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个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个税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四川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四川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附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个专项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按其各项目收入之和加总计算,按其主营项目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办理首次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附征率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项目。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变更,可根扣除据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占比最大的项目确定,在次年的首个征期内附征率调整。


五、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核定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附加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专项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表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发〔1997〕359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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