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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蒋鹏(武汉市工商管理局官网)

2017年8月3日,市民孙某工商等三人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邮寄行政申请函,要求市工商局责令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业主重新签订装修协武汉市议,废除原购房合同中关于装修的格式条款,在新协议中明确装修价格的组成,并三蒋鹏倍赔偿原告的损失。8月4日,市工商局收到该申请函后,立即进行核查。经调查,发现孙某等三人投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辖区。当即将该申请函移交汉阳区局处理,并将交办情况告知孙某等三人。汉阳区局收到该申请函后,展开了调查。同月25日,工商管理该局将调查处理意见告武汉市知了孙某等三人。


但是,孙某等三人认为,市工商官网局未对其申请函进行调查就对其进行回复,且移交汉阳区局进行回复程序不合法,遂向汉阳区人民法院以市工商局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市工商局履行官网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违法工商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


庭上,针对原告的诉求,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发表了辩论意见:一是工商局 依据《合同法》一百二十七条、《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条规定,市工商局管理局有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履行了法定职责。市工蒋鹏商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函后,及时核查。核查后,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确立的管辖原则,将该申请函交汉阳区局工商局查处,这于法有据。同时,这一行为也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此外,市工商局将交办情况告知了原告。因此,市工商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函后,及时核查、核查后移交并将移交情况告知原告,是依法履职、合理履职、积极履职。二是,汉阳区局接到市工商局移交的原告申请函后,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处理。原告已就汉阳区局的行政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告认为市工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市管理局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又与原告进行了交流,充分听取原告的意见。同时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庭审,直面行政相对人,倾听其声音,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工商管理不当行政行为;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于持续改进行政执法,提升服务方式;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把手’应带头践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到有庭必出,应出尽出,出庭出声,有据有理。”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说道。


一审结束后,孙某等三人未提起上诉。


撰文:蒋鹏 夏峻峣 谭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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