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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财务审计公司排名(吉林省农安秋实种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2-01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在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合顺路111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公司应参加监事共计5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并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所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所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所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2-011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6.6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313.67万股的1.46%。其中首次授予86.6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8%,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1.25%;预留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7%,预留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75%。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及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秋实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正在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25.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96.37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进入归属期。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6.6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313.67万股的1.46%。其中首次授予86.6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8%,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1.25%;预留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7%,预留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75%。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6人,占公司截止2022年2月28日员工总数280人的30.71%。具体包括: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内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内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公司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5元,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确定为25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59.95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1.7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60.11元/股,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1.59%;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65.23元/股,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8.3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71.58元/股,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4.92%。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25元。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及坚强的人才保障。


其次,受益于OLED面板下游行业需求的提升,公司面临较好的发展机遇和前景;作为国内先进的OLED有机发光材料和蒸发源设备制造商,同时也面临着国际国内竞争、技术革新迭代、人才竞争和巨大的研发压力等方面的诸多经营挑战。公司能否维持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能否不断引进和激励优秀专业人才,关系到公司是否能维系其在行业内的技术优势和综合竞争力的优势。


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确定为25元/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对等。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有限公司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之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本期及其他各期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摊销前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内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2023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其当年实际可获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即为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能够真实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采用净利润作为另一或有指标,在于净利润是反应公司增长或发展最终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或获利能力。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为,2022年营业收不低于5.28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1.77亿元,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86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2.30亿元,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92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2.99亿元。该指标设置方式,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能有效平衡行业剧烈竞争下对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财务审计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种业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 公司监事会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十、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 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 P2n)[P1(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财务审计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一、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9.97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吉林省波动率:21.72%、23.19%、23.69%(分别采用专用设备行业板块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48%(采用公司截至本计划公告日最近 1 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2年5月初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部分2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排名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公司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排名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吉林省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种业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农安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秋实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四)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五)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农安6日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2-009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在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合顺路111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公司应参加董事共计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轩景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骨干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及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董事轩景泉、王艳丽、詹桂华、马晓宇、李明为关联方,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回避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远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更好地推进和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作废处理等;


(8)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4票,回避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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