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新政概述
共计出台25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见下图),其中扣除类6项,优惠类13项,申报类3项,其他类3项。
二、2019年新政详述
(一)扣除类(见下图)
1.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概述: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要点解读:
⑴提高扣除比例
由财税〔2009〕29号规定的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统一提高到18%。
⑵超过部分可结转
由财税〔2009〕29号规定的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改为允许对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会计上此类费用可转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抵税,税会差异由永久性差异转为辽宁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⑶明确资料报送及后续管理
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但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注意事项:
⑴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财税〔2009〕29号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⑵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可追溯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2号)
2.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概述:在规定时限内,继续执行财辽宁税〔2015〕3号规定的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比例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要点解读:
⑴明确基本概念
涉农贷款,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 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⑵明确准予扣除范围
金融企业计提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扣除。
⑶明确扣除比例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扣除(见下图):
注意事项: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85号)
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概述:明确在规定时限内继续执行财税〔2015〕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按核定1%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要点解读:
⑴明确计算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⑵明确准予扣除范围(见下图)
⑶明确不得扣除范围(见下图)
注意事项:
⑴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⑵金融企业凡按财税〔2019〕85号规定执行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的,不再适用财税〔2019〕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即此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86号)
4.扶贫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概述:规定期限内,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要点解读:
⑴明确追溯扣除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已发生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 也可税前据实扣除。
⑵明确扶贫捐赠不占用公益性捐赠限额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⑶扶贫捐赠时间轴(见下图)
注意事项:
⑴“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范围,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⑵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49号)
5.公告2017、2018、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政策概述:公告2017-2019三个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要点解读:四个群众团体符合资格(见下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税〔2019〕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税〔2019〕89号)
6.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概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解读:
⑴归属于公益性捐赠
按税法规定利润总额12%比例内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三年内结转扣除。
⑵受公益性捐赠条件限制
除限额扣除外,捐赠住房还应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61号)
(二)优惠类(见下图)
五扩围:
1.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概述: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点解读:
⑴放宽小微企业标准(见下图)
⑵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见下图)
2019
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期限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预缴的企业在年度中间一旦可以被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就应当调整为按季度预缴,一经调整,当年度不再变更。
⑷明确预缴阶段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方法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暂按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事项:
⑴无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⑵简化预缴阶段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不再与上年度情况进行关联,直接按本年情况判断。
⑶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申报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放宽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条件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概述: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即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个尺度上进行放宽,并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投资业务适用政策。
要点解读:
⑴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确认条件(见下图)
⑵明确创投企业适用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或是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和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概述: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要点解读:
⑴加速折征收旧优惠进一步扩围(见下图)
⑵部分政策内容保持不变
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⑶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突破
由于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涵盖全部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说,突破了原有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一次性扣除的政策限制,不再局限于100万扣除限额。
注意事项:
⑴除6大行业和4大领域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
⑵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⑶企业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依征收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税〔2最新019〕66号)
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限额扣除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概述: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要点解读:
⑴扣除定额标准提高与我省执行情况
基础定额标准由财税〔2017〕46号规定的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00元,当前我省执行最高上限,即每人每年9000元。
⑵我省减免税总额计算公式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9000
⑶明确减免顺序
按上述公式核算减免税总额,额度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税2附加)。实际应缴纳的税率2税2附加与减免税总额取孰小值为扣除上限。
纳税年度终了,若企业实际减免的2税2附加小于减免税总额,则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⑷保持政策执行弹性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享受本优惠。
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未满3年且符合此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注意事项:
⑴企业所得税为最后扣减环节,当年若扣减不完,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⑵计算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⑶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⑷企业既适用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应选择最优惠政策适用,不得重复享受。
⑸电子税务局需要先填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限额扣除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概述: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要点解读:
⑴扣除定额标准提高、享受主体扩围与我省执行情况
基础定额标准由财税〔2017〕49号规定的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00元,当前我省执行最高上限,即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扩大: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扩大至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⑵我省减免税总额计算公式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7800
⑶明确减免顺序
按上述公式核算减免税总额,额度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税2附加)。实际应缴纳的2税2附加与减免税总额取孰小值为扣除上限。
纳税年度终了,若企业实际减免的2税2附加小于减免税总额,则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⑷保持政策执行弹性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未满企业所得税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享受征收率本优惠。
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注意事项:
⑴企业所得税为最后扣减环节,当年若扣减不完,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⑵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⑶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⑷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适用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优惠的,应选择最优惠政策适用税率,不得重复享受。
⑸电子税最新务局需要先填报《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四增加
1.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减计收入
政策时限: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概述: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要点解读:
⑴区分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见下图)
⑵明确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范围(见下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6号)
2.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减免所得税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概述: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征收率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点解读:
⑴明确第三方企业判定标准(见下图)
⑵明确优惠享受方式
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19〕60号)
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CDR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概述: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要点解读:
⑴明确创新企业 CDR概念
创新企业 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⑵分情况明确持有或转让创新企业CDR的税收政策(见下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52号)
4.明确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概述: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根据其符合条件不同,适用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按股息、红利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可以按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要点解读:
⑴明确永续债概念
永续债是指经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经银交协会注册、证监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
含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⑵明确永续债投资可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若均为居民企业,永续债利息收入可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⑶明确永续债投资在符合一定标准下可选择适用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判定标准见下图:
⑷规定永续债的税收处理方法
规定发行方企业应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规定发行方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会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注意事项:
⑴永续债投资方应与发行方的企业所得税定性保持一致,双方应遵循对等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即发行方按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的,投资方应确认利息收入;发行方按股息红利进行税收处理的,投资方可按规定适用股息红利优惠政策。
⑵发行方会计上按照税后利润分配处理,同时符合财税〔2019〕64号公告规定作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减。
⑶现行关于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约束条件,同样适用于永续债的相应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19〕64号)
四延续
1.延续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概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要点解读:
⑴延续政策执行弹性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⑵明确转制进程中资产的税务处理
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2.延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政策概述: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点解读:
⑴明确铁路债券种类
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含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⑵优惠年限扩大
享受优惠的铁路债券发行年限在财税〔2016〕30号的基础上由三年(2016-2018)延长至五年(2019-2023)。
注意事项:只要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年-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在2023年以后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仍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57号)
3.延续饮水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概述: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要点解读:
⑴明确饮水工程相关概念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⑵享受优惠判定时点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企业所得税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67号)
4.延续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概述: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两免三减半)
要点解读:
⑴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优惠期的时间计算
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⑵“符合条件”的定义
符合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68号)
彩蛋:汇算后“唯一”的后续管理项目——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三)申报类(见下图)
1.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年度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政策概述: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2.修订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
政策概述: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扣缴企业所得税核定报告表(2019年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3.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详见公从号前期文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新变化一览》)
政策概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详细内容可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第二期:年报变化一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四)其他类 (见下图)
1.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政策概述: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2.明确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政策概述:明确了在境内设立多个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依照税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其他境内机构、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务处理事项。
政策依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3.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所得税核定征收
政策时限:2020年1月1日起
政策概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标准的可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要点解读:
⑴明确试行核定征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判定标准
⑵核定征收的具体方式及应税所得率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
⑶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 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⑷明确综试区及跨境电商企业的具体范围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规定享受财税〔2018〕103号“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可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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