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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

垃圾分类的优点显而易见


除了能减少环境污染、变废为宝


还能节约资源,减少占地


为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垃圾分类在7月1日起在上海实行


其他46个城市也在陆续实行垃圾分类政策


就让小鼎带大家了解一下


节能、环保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吧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 所以生活垃圾处理所得可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增值税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二)申报须知


1. 月(季)度申报时,填写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34行。



填写说明:


免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注意:填报金额优惠政策应≤《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3 4-5行-A201010表(第1行 16 24行),且≥0


2.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所得减免优惠明小规模细表》(A107020)。



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


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


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


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5.海水淡化项目;


6.其他项目。


第7行至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注意: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项目)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注意事项


1.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不属于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小规模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垃圾处理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2.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应当单独增值税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税收征即退政策。


(三)申报须知


申报表填写时,即征即退项目相关的数据反映垃圾处理在 “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和“本年累计”中。


既有“一般项目”,又有“即征即退项目”的,“一般项目”数据不含“即征即退项目”的数据。


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计算填写。


三、环保税优惠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


2. 考虑到税收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


4.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


5. 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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